7月27日,内蒙古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细则(2022年版)》。
其中提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是基于自备电厂的调峰空间,配置相匹配的新能源规模,新能源所发电量替代自备电厂原有供电量。新能源与其自备电厂均不得向其他企业供电,不得向公网送电,不占用公网调峰资源及消纳空间。鼓励燃煤自备电厂实施深度灵活性改造以增加电厂调峰空间。
申报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燃煤自备电厂机组在最小技术出力工况下可以连续安全稳定运行6小时以上,改造后机组调节速率不低于改造前;
2、配置新能源规模不高于自备电厂调峰能力,与自备电厂的最大总出力不变,不得占用公网调峰资源;
3、新能源项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
4、新能源运营期内若燃煤自备电厂停运,应建设与其调峰能力相匹配的其它调峰设施;
5、燃煤自备电厂要出具正式承诺函,在项目运行期内,因负荷停运(检修)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弃风弃光,自行承担风险;
6、新能源建设企业和燃煤自备电厂须是同一法人;
7、新能源接入用户变电站距离,原则上不超过50公里;
8、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