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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节能审查不过,不得开工、不得投用!
作者:化小北 来源:煤化工信息网 浏览次数:1415次 更新时间:2022-11-28

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进一步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利用能源,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指出: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要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全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征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进一步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利用能源,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1125日至20221224日。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2.修订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