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月19日电,为推动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我国将推进实施水泥行业、焦化行业超低排放。
1月19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和《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要求,推动实施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不含矿山)和独立粉磨站(含生产特种水泥、协同处置固废的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底前,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取得明显进展,力争50%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区域内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基本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到2028年底前,重点区域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全国力争80%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
《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提出,推动实施焦化企业(含半焦生产)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底前,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力争60%焦化产能完成改造;到2028年底前,重点区域焦化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全国力争80%焦化产能完成改造。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企业达标排放是法定责任,超低排放是鼓励导向,对于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水泥和焦化企业要加大支持力度:
一是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如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规定,对实现超低排放的焦化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二是实行差异化环保管理政策。如充分发挥标杆企业引领示范作用,对于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公示的水泥企业,可开展A级绩效评级工作,减少错峰生产时间;完成A级绩效评定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采取自主减排措施。
三是加强技术支撑,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