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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就新修订的7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答记者问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2217次 更新时间:2021-12-22

  生态环境部近日修订发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造纸工业》(HJ 408—2021)等7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以下简称“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造纸工业、汽车制造业、石油炼制、乙烯工程、钢铁工业、水泥工业、电解铝及铝用炭素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明确了技术要求。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就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修订思路、修订重点、主要内容和实施保障等进行了解读。
  问:行业验收技术规范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2006年~2016年,我部共发布了21项验收技术规范,其中污染影响类13项,生态影响类8项,有效规范并指导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2017年,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2号,以下简称“条例”),调整验收主体和范围,规定建设单位对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开展自主验收工作。同时,我部配套出台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2018年第9号公告,以下简称《污染影响类技术指南》),规定了验收的程序、标准和总体技术要求。

  2018年以来,为适应《条例》和《暂行办法》对验收工作的新要求,我部开展了验收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衔接落实《污染影响类技术指南》总体要求,突出具体行业的技术指导,对推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有效实施与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问:行业验收技术规范修订的原则和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与现行有关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协调衔接,特别是与《条例》《暂行办法》《污染影响类技术指南》及行业排放标准要求相一致,并充分衔接环评、排污许可等要求,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实施与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的动态衔接提供技术保障。
  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验收程序和技术要求,充分考虑企业自主验收需求,注重可操作性和可读性,程序清晰、内容完整,提供切实可行的技术指导。
  三是突出行业特征,针对行业建设项目生产工艺、治理措施和产排污环节的特点、突出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重点,规范技术要求。
  问:行业验收技术规范重点修订内容有哪些?
  答:修订后的行业验收技术规范主要包括前言、十部分技术内容和六(或七)个附录,规定了行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程序和总体要求。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突出了验收的对象是环境保护设施。将标准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验收自查、验收监测内容、形成验收意见等主要活动均围绕验收对象开展。
  二是明确了企业自主验收工作程序及要求。给出了清晰程序图,将验收工作分为验收自查、验收监测和后续验收工作三大部分,覆盖了验收工作的全部过程,并清晰区分了技术程序和工作程序。
  三是简化了验收监测方案编制要求。提出了编制原则和内容要求,对复杂和简单项目分类处理。为了保障验收监测活动的顺利有效实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编制验收监测方案,规模较小、改扩建内容简单的项目,除验收执行标准、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等主要内容外,可适当简化验收监测方案内容。
  四是调整了验收监测报告的内容。按照企业自主验收程序和验收重点内容设置报告框架和章节,内容主要集中体现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运行效果,较原规范内容更加简洁,并删除了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监测结果比对、公众意见调查、清洁生产水平评价等内容。
  五是完善了验收标准执行原则。与现行标准规定衔接,污染物排放标准原则上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所规定的标准。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之后发布或修订的标准对建设项目执行该标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新发布或修订的标准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要求执行的标准或限值严于上述标准的,从其规定。
  六是规范了验收监测内容和技术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取消了验收监测期间工况应达75%以上(含75%)的要求,明确了验收监测应在确保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即可;2.简化了污染治理设施进口监测内容,仅规定排放标准和环评审批决定中对去除效率有明确要求的才开展进口监测;3.降低了监测频次,只需按照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取得有效监测数据即可,也可应用符合要求的已有监测数据;4.补充了验收监测数据处理的注意事项。
  问:生态环境部有哪些保障验收技术规范顺利实施的措施?
  答:为保障新修订的验收技术规范有效实施,我们主要有以下考虑:
  一是验收成果便于后续监管。企业完成验收监测报告编制、提出验收意见、编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后,要形成由上述三部分组成的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同时要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平台填报相关信息,纳入日常监管;并建立完整档案,随时备查。
  二是加强对自主验收的监督执法力度。我部将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将自主验收检查列入“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验收报告的完整性、验收程序的规范性以及信息公开的合规性等进行监督检查,不断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压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切实优化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三是开展验收技术规范的宣贯和培训。7个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发布后,我们将组织对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验收咨询服务机构、建设单位等的培训工作,系统解读规范修订的目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