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761699637C)上报的由郑州大学环境技术咨询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老厂区搬迁转型升级新材料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并已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集体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照煤制氮肥行业绩效分级A级企业要求进行建设,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备煤系统、煤进料系统含尘废气,低温甲醇洗尾气、硫回收尾气、氨合成吸收尾气、三聚氰胺生产废气、车用尿素生产废气、锅炉废气及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等经相应治理设施处理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424-2017)中相应限值要求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煤制氮肥行业绩效分级A级要求。同时应加强各产生无组织废气排放环节的管理和控制,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2. 废水。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分质利用”的原则对现有污水处理系统进行扩建,并新建一套中水回用处理系统。本次工程废水与现有工程、在建工程废水一起经扩建后的污水站处理后,部分与厂区冷却塔排水一起经中水回用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其余废水排入惠北泄水渠、汇入惠济河,外排废水应满足《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538-2017)、《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1-2010)、《惠济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918-2014)中限值要求,同时化学需氧量、氨氮应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限值要求。
3. 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消音、隔声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要求。
4. 固废。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等措施,加强厂区周围土壤及地下水水质监控,制定应急响应预案,严防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本项目建成投运前后,老厂区的生产装置、设施应全部拆除;老厂区拆除后,应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现有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土壤修复等相关工作。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按照《报告书》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生态部门联网。
(七)本项目为搬迁项目,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不增加。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为颗粒物19.401吨/年、二氧化硫163.022吨/年、氮氧化物115.366吨/年、挥发性有机物11.755吨/年,化学需氧量23.078吨/年、氨氮1.022吨/年;全厂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为颗粒物398.506吨/年、二氧化硫696.469吨/年、氮氧化物923.291吨/年、挥发性有机物122.461吨/年,化学需氧量115.111吨/年、氨氮5.097吨/年。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祥符分局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果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厅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