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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产有望!连云港发布化工企业复产通知
作者:CCIIN 来源:煤化工信息网 浏览次数:1665次 更新时间:2019-10-2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的部署,全面落实《关于规范停产整改化工企业复产工作的意见》(苏化治〔2019〕4号)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当前停产化工企业的复产工作。按照市政府要求,现就企业复产工作通知如下:

—、明确整治标准

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工作,严格按照化工企业安全、环保、消防等整治标准,组织企业逐条对照、逐项检查、逐条整改,确保符合标准要求和法律法规。

(一)安全方面。

化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集中整治安全生产标准和化工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实施标准,达到《关于明确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集中整治安全生产复产标准的通知》(连安监〔2018〕140号)要求,评价报告必须反应企业最新状况,确认与周边企业的安全距离。按要求完成本质安全诊断治理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息、企业安全风险分区信息、生产人员在岗在位信息以及企业生产全流程管理信息等一体化信息管理系统。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做到“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

(二)环保方面。

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必须达到要求,且不在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或通榆河清水通道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达到有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消防方面。

化工企业所有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取得消防审核、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手续,未取得以上合法手续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工程改变原有使用性质的,一律停止使用;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伍,未建立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消防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

二、明确复产流程

(一)县级核查。

对提出复产申请的化工企业,由县区政府组织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住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部门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结论为“同意复产”的,以县区政府名义行文上报市政府,填写《化工企业复产申请汇总表(附件1)》,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化工企业复产核查表(附件2)》,县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二) 市级部门复核。

市政府收到复产申请报告后,由市工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住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部门分别对拟复产的企业进行复核,明确形成“同意复产”或“不同意复产”的复核结论,填写《化工企业复产复核表(附件3)》,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5个工作日内送市工信局。

(三)市政府批复。



对市级相关部门均出具“同意复产”意见的化工企业,市工信局行文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县区政府组织实施。

三、明确工作要求

(一)强化服务指导。

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深入一线、精准指导,积极推动企业按标准进行整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委托第三方专业单位,对企业整改情况、设备技术工艺、环保安全水平、产品市场竞争等综合情况提供专业诊断服务。

(二)注重跟踪监管。

企业复产后,县区工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人社、住建、消防等部门要加强跟踪监管,发现存在问题,及时报请县区政府责令企业停产整改。市级相关部门也要定期、不定期对复产后的化工企业整改效果开展督查,确保企业完全达标生产。

(三)严明工作纪律。

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整治标准,逐条逐项对照检查,不打折扣、不搞变通、不降标准。拟复产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立即取消企业复产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