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0年2月15日起正式施行。
目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共有依法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203家,经营单位1098家,使用单位10家,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单位227家,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有202处。
新颁布的《宁夏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共7章38条,在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实际,主要规定了十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通过地方立法,实现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和废弃处置”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管理,为实现危险化学品来源可溯、去向可循、状态可控的监管目标提供法制保障。
二是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体责任。《办法》第四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加大安全投入,确保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全员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等制度,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三是明确了应急管理主管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职责,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是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化工园区(集中区)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加油站、加气站和企业配套建设项目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在化工园区(集中区)内进行建设,推动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按照国家产业布局政策逐步迁入化工园区(集中区)。
五是大力开展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每年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进情况进行自评,自评结果向主管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六是通过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配置自动化控制设施、设备,提升危险化学品单位本质安全水平,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和完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等安全设施、设备。
七是实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措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同级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划定本行政区域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限制通行的时间段和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同时《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实际建设或者确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
八是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安全管理,防范园区安全风险。《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防范园区安全风险;制定园区总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督促园区各单位按照园区总体预案,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九是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实行信息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托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实行信息化管理;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共享危险化学品管理信息,避免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复录入。
十是建立政府购买专业技术服务制度。《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专业技术问题进行核查、分析、判断和检测,并出具专业报告;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专业报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