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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油价和疫情双重影响下,我国煤制油产业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作者:化小北 来源:煤化工信息网 浏览次数:3331次 更新时间:2020-04-30

一、煤制油产业运行情况


(一)产业规模和产品产量稳步增长


据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煤化工专委会统计,2019年我国煤制油产能为921万吨,产量为743.6万吨,同比增长20.4%;今年一季度,煤制油产量173.6万吨,同比降低6.9%。通过示范项目的投产运行,我国煤制油产业已形成强有力的技术和产能储备。


(二)运行水平和生产效率不断提高


国家能源集团鄂尔多斯煤直接液化示范项目,2011~2019年累计生产油品728万吨,生产负荷持续维持在85%左右,单周期稳定运行突破了420天,远超设计310天运行时间。2019年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组织现场标定专家组对山西潞安集团“高硫煤清洁利用油化电热一体化示范项目”、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公司“400万吨/年煤炭间接液化示范项目”和内蒙古伊泰化工公司“120万吨/年精细化学品示范项目”等三个百万吨级煤间接液化项目进行了72小时连续运行标定。经标定表明:三个项目运行负荷率均达到95%以上,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98-2.04吨标煤/吨,单位产品煤耗3.48-3.54吨标煤/吨,单位产品水耗5.12-5.72吨/吨。


(三)技术创新水平不断提升

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中科合成油技术有限公司在成功示范高温浆态床煤炭间接液化成套技术基础上,开发出煤炭温和加氢热解(液化)技术,实现了万吨级中试装置的安全稳定运行,煤转化率达到88.5 wt %,蒸馏油收率达到42.1 wt %。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采用自主开发高温流化床费托合成关键技术丰富和改善了煤制油产品方案,经72小时现场标定表明:甲烷选择性为10.02%,总烯烃选择性为52.58%。其中,乙烯选择性3.75%、丙烯选择性8.42%、C4 以上α-烯烃选择性28.94%;C5+选择性为52.56%;含氧化合物选择性为10.48%。这项技术将逐步打破煤制油、煤制烯烃产业的界限,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煤基能源化工新产业。


二、当前煤制油产业发展面临的困难


煤制油企业普遍库存居于高位,生产负荷下调,产品价格与成本倒挂,处于严重亏损的状态。


(一)产品价格与成本严重倒挂


因受疫情影响,国际油价一降再降,创历史最低,煤制油企业面临产品价格与成本严重倒挂,企业在疫情期间全部处于严重亏损的运营状态。以某煤制油项目为例,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煤制油项目受下游用户无需求、移库存储成本增加等因素影响,生产处于全面亏损状态,3月份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只有3500~3800左右,同比去年销售价格 4800~5000 元下跌约1300元左右,吨产品亏损达900至1000元左右。


(二)受疫情影响,年度大检修无法按预定计划进行


煤制油企业都选择上半年进行年度大检修,年度大修长周期备品备件皆需上游设备制造厂商如期开工制造,设备制造厂家复工日期较迟,造成大检修无法按预定计划进行,可能造成各企业扎堆检修的状况,对行业及产业链有序运作带来负面冲击。


(三)下游产业链开工不足,库存压力很大


煤制油及化学品下游产业链开工不足,目前的销售产品成为下游企业的原材料库存。从长时间来看,会冲击上游企业无法正常运行,最终导致减负荷或停产。各上游企业为维持生产稳定,只能压低销售价格或租赁储罐缓解憋库矛盾,目前售价已大大低于生产成本,在加上疫情期间对产品采取移库产生的移库成本,企业在疫情期间全部处于严重亏损的运营状态。


(四)煤制油税负过重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煤制油项目税费包括消费税、增值税及城建税和教育税附加等,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消费税和增值税。自2014年油价暴跌以来,为减小原油价格剧烈波动的影响、维持国内成品油市场相对平稳,财政部连续三次发文上调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累计上调消费税超过50%。煤制油企业的消费税税负由原来的12%上升到目前30%。再加上较高的增值税税负,据统计,煤制油企业的总体税负已接近销售收入的40%,过重的税负严重影响了煤制油企业生产经营。煤制油项目承担着国家现代煤化工示范任务,当前还处于示范期,是产业发展的起步阶段,抗风险能力较弱。


三、政策建议及应对措施


(一)对煤制油气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由于煤制油产品和石油基产品的工艺技术路线截然不同,基于现行煤价,煤基柴油、石脑油吨产品完全成本中,综合税负占比分别超过39%和58%,高税负严重制约了煤制油创新发展和示范项目的意义。应充分考虑煤制油作为新兴产业的特殊性,立足设立油品消费税的初衷,暂时实行差别化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比如对煤制油产品可根据油价波动适时调整消费税,采用阶梯模式征收。在低油价区间免征消费税,在中油价区间按阶梯征收消费税,在高油价区间提高征收比例。或根据项目的不同阶段征收消费税,在项目运营初期采取免征或低税政策,适时逐年调高税收水平,直至与石油基产品税率一致。


(二)推动煤制油技术交流与合作

煤制油项目还存在一些制约装置满负荷稳定运行的问题,建议国家加大科技投入,积极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再创新,聚焦煤制油关键环节和重点产品,加强共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推动煤制油生产企业、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依托煤制油示范工程在产品结构优化、节能环保、提质增效等方面开展技术交流,促进煤制油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完善国六成品油标准

现行油品等产品标准均以传统石油炼化产品为基础制定,新修订的国六汽柴油标准《GB 17930-2016 车用汽油(VI)标准》和《GB 19147-2016 车用柴油(VI)标准》将煤制油产品排除在外,影响煤制油产品的推广使用。建议修改相关标准,将煤制油纳入适用范围,便于进入现有成品油销售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