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7亿银团贷款合同签署!浙石化4000万吨化工项目再度增加现金流
作者:化小北 来源:煤化工信息网 浏览次数:1296次 更新时间:2021-01-26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02493.SZ,下称荣盛石化)为其炼化一体化项目再度增加现金流。
1月22日晚,荣盛石化公告称,控股子公司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浙江石化)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等十家银行组成的银团,签署了《银团贷款合同》。
上述银团将向浙江石化提供本金不超过527亿元或等值外汇的中长期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共计12年。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署《银团贷款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银团贷款有助于增强控股子公司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资金流动性,符合其业务发展及项目建设的需要。
2、本次银团贷款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合同签署概况
为推进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石化”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石化”)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二期的建设,浙石化作为借款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10家银行组成的项目银团签署《银团贷款合同》,项目银团同意向借款人提供等值人民币527亿元或等值外汇的中长期贷款额度。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作为牵头行、参团行、代理行等10家银行组成银团的具体情况如下:
牵头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
共同牵头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代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
上述银行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具有极强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贷款额度:全体贷款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总计本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27亿元(大写:人民币伍佰贰拾柒亿元整)或等值外汇的中长期贷款额度。
贷款利率:按银团协议签署约定执行。
贷款期限: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从首笔贷款资金的提款日(包括该日)/生效日起至2032年11月15日(包括该日)止的期间,共计12年。
还款方式:按约定分年还款,每半年还款一次。
贷款用途:借款人应当将提取的每笔贷款资金用于【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二期工程】,前提是贷款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贷款人相关制度的规定。
担保:股东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项目建成后,建成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厂房、设备、土地等)抵押。
信息披露:借款人向各银团成员行提供的所有材料均为真实、完整和有效。
银团会议:如发生需要代理行按照多数贷款人或(视情况而定)全体贷款人的决定行事的事宜,则代理行应当组织召开银团会议,银团会议由代理行主持。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申请银团贷款是基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的融资计划安排,为公司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二期工程提供资金保障。
本次银团贷款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银团贷款合同。
1月22日晚,荣盛石化公告称,控股子公司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浙江石化)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等十家银行组成的银团,签署了《银团贷款合同》。
上述银团将向浙江石化提供本金不超过527亿元或等值外汇的中长期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共计12年。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署《银团贷款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银团贷款有助于增强控股子公司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资金流动性,符合其业务发展及项目建设的需要。
2、本次银团贷款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合同签署概况
为推进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石化”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石化”)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二期的建设,浙石化作为借款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10家银行组成的项目银团签署《银团贷款合同》,项目银团同意向借款人提供等值人民币527亿元或等值外汇的中长期贷款额度。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作为牵头行、参团行、代理行等10家银行组成银团的具体情况如下:
牵头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
共同牵头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代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
上述银行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具有极强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贷款额度:全体贷款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总计本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27亿元(大写:人民币伍佰贰拾柒亿元整)或等值外汇的中长期贷款额度。
贷款利率:按银团协议签署约定执行。
贷款期限: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从首笔贷款资金的提款日(包括该日)/生效日起至2032年11月15日(包括该日)止的期间,共计12年。
还款方式:按约定分年还款,每半年还款一次。
贷款用途:借款人应当将提取的每笔贷款资金用于【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二期工程】,前提是贷款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贷款人相关制度的规定。
担保:股东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项目建成后,建成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厂房、设备、土地等)抵押。
信息披露:借款人向各银团成员行提供的所有材料均为真实、完整和有效。
银团会议:如发生需要代理行按照多数贷款人或(视情况而定)全体贷款人的决定行事的事宜,则代理行应当组织召开银团会议,银团会议由代理行主持。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申请银团贷款是基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的融资计划安排,为公司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二期工程提供资金保障。
本次银团贷款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银团贷款合同。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