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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浓盐水零排放处理工程EPCO总承包项目环评批复
作者:CCIIN 来源:煤化工信息网 浏览次数:1771次 更新时间:2019-09-27

      2019年9月,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浓盐水零排放处理工程EPCO总承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该项目位于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创新路与淮岚北路交口东北角,占地面积44667m2。项目拟对园区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中水回用装置产生的浓盐水进一步处理,设计浓盐水的处理规模为4000m3/d,采取“高效沉淀+砂滤+外压式超滤+树脂+RO+预处理+除杂提纯+纳滤分盐+臭氧催化氧化+MVR蒸发+结晶”处理工艺项目,产出的回用水全部回用于园区。

      原文如下:

      《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浓盐水零排放处理工程EPCO总承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安徽临涣工业园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浓盐水零排放处理工程EPCO总承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环科所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该项目位于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创新路与淮岚北路交口东北角,占地面积44667m2。项目拟对园区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中水回用装置产生的浓盐水进一步处理,设计浓盐水的处理规模为4000m3/d,采取“高效沉淀+砂滤+外压式超滤+树脂+RO+预处理+除杂提纯+纳滤分盐+臭氧催化氧化+MVR蒸发+结晶”处理工艺项目,产出的回用水全部回用于园区。项目主要建有蒸发预处理车间、臭氧氧化车间、蒸发结晶车间等主体工程,配备调节池、应急池、预处理及纳滤分盐装置、氯化钠和硫酸钠蒸发结晶装置、杂盐装置、污泥处理装置、加药装置等处理装置。项目总投资35000万元。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总体规划。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受理与批前公示期内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建设的反对意见。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该项目按《报告书》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列要求建设可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场地内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防治措施。

      (1)反应池、混凝池、絮凝池、高密度沉淀池、pH调节池、污泥池等主要恶臭产生源加盖密封,配套建设负压收集装置,恶臭气体收集输送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恶臭气体收集效率不低于90%并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4二级标准。

      (2)各料仓内配设布袋除尘器,料仓呼吸粉尘经处理后从各自料仓顶部排放;单套蒸发系统分别配备一套旋风除尘+湿式除尘+捕沫除尘设备,废气经管道收集后直接经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分别经过一根20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的标准限值。

      (3)项目盐酸储罐大、小呼吸废气在呼吸阀处直接微负压收集至酸雾吸收器处理后排放,确保氯化氢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中的标准限值。

      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须满足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烟粉尘1.498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052吨/年)。环境防护距离100米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3、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原则同意《报告书》提出的污水处理方案。生活污水经厂区内污水管网进入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后回用做为区域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杂用水,以及煤化工基地内部分企业的循环冷却水补充用水,不外排。浓盐水以及生产废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水质标准后回用与园区,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4、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地防护措施,加强固体废弃物的环境管理工作。废滤膜以及废石英砂由厂家更换后直接回收处理,废树脂、杂盐以及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300m2),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项目运行后,按有关规定对蒸发结晶产物(氯化钠和硫酸钠)和污泥等进行危险固废鉴别并提供鉴别报告,若属危险固废,则按危险固废处置,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理;若经鉴别不属于危险固废,蒸发结晶产物在满足副产品的质量标准的基础上可作为副产品资源化利用,污泥则按一般固废进行合理处置(焚烧或填埋),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5、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音、隔声、吸声、减振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加强厂区和厂界周围绿化,确保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要求。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书》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蒸发预处理车间、储罐区、事故应急池、厂区内所有暗管管沟、盐品库等区域防腐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地下水。在项目所在地上游、项目所在地(室外水罐区)、项目所在地下游各设1口监测井,每年定期监测地下水,确保地下水水质安全。

      7、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建设1座1965m3事故池。

      8、采纳《报告书》中的其他建议,落实其它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请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环保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3112106(行政许可科)

      传真:0561-3112106

      通讯地址: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206号

      邮编:235000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