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2015年版相比,《审批原则》总体框架保持不变,主要从适用范围、总体要求、选址布局、清洁生产、减污降碳、环境风险防范、以新带老、区域削减、环境管理及监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环评文件质量等方面,就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工作给予指导。在具体内容上,增加了区域削减、温室气体排放影响评价等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完善了污染防治具体要求,按照最新管理要求调整了有关内容。总体来看,新发布的《审批原则》既提出了鼓励有关行业建设项目应用的先进技术和达到的先进水平,又明确了项目投运后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无缝衔接。
在总体要求上,增加了项目应符合区域及行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要求,对现代煤化工和石化建设项目分别提出应符合国家批准的有关产业规划的要求。在项目选址方面,增加选址应符合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最新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增加新建、扩建焦化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的产业园区要求,同时调整涉及“城市建成区”的有关表述。在清洁生产方面,总体增加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达到行业标杆水平,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等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等要求。
其中,现代煤化工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增加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相关要求,删除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有关表述,强调高盐废水的处置和结晶盐综合利用有关要求。
对现代煤化工项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开展绿氢与煤化工项目耦合、重点工艺环节高浓度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及封存等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工程示范。
以下为现代煤化工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第一条 本审批原则适用于以煤炭(焦炭)气化、液化为龙头生产合成天然气、合成油或甲醇、烯烃、芳烃、乙二醇及其他下游化工产品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具体行业范围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煤炭加工 252 中的煤制合成气、煤制液体燃料。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不含兰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参照执行。
第二条 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法定规划以及相关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及行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符合现代煤化工创新发展布局方案等有关产业规划。
第三条 项目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新建、扩建现代煤化工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的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项目选址不得位于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域,应避开生态保护红线,尽可能远离居民集中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区。
第四条 新建、扩建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量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新建项目应达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标杆水平。
强化节水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具备条件的地区优先使用再生水、矿井水作为生产用水,缺水地区优先采用空冷、闭式循环等节水技术。
新建项目应在煤炭分质高效利用、资源能源耦合利用、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技术等方面承担示范任务。使用含高铝、砷、氟及其他稀有元素的煤种作为原料煤和燃料煤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充分论证加工工艺、污染防治技术或综合利用技术可靠性。
第五条 项目优先选择电力驱动设备,或依托园区集中供热供汽,原则上不得新增自备燃煤机组,确需建设自备热电站的,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划和排放控制要求。大宗物料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或水路运输,短途运输优先采用国六排放标准的运输工具、新能源车辆、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鼓励采用半/全废锅流程气化和热泵、热夹点、热联合等技术,优化热能供需匹配,提升余热余压利用水平。
严格控制工艺废气排放,原则上不得设置废气旁路,对于确需保留的应急类旁路,应安装流量计等自动监测设备。在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前,原料煤输送、储存、预干燥等加工过程中含尘有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加热炉烟气、酸性气回收装置尾气、甲醇制烯烃装置再生烟气以及含有机特征污染物的工艺废气等暂按《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或《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相关要求控制;涉及后续产品加工的生产装置按相关行业排放标准控制。
严格控制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应密闭或封闭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输送方式。设备动静密封点、有机液体储存和装卸、污水收集暂存和处理系统、备煤、储煤等环节应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逸散与排放。在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前,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
非正常工况排气优先回收利用,无法利用的送火炬处理。合理设置酸性气回收装置,确保单系列回收装置故障情况下不向酸性气火炬排放酸性气。
合理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第六条 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算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减碳技术创新示范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开展绿氢与煤化工项目耦合、重点工艺环节高浓度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及封存等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工程示范。
第七条 做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优先回用,选用工艺成熟、经济可行的技术。废水排放应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污染雨水收集处理;严禁生产废水未经处理或未有效处理直接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在缺乏纳污水体的区域建设现代煤化工项目,应对高含盐废水采取有效处置措施,不得污染大气、土壤和地下水等。
第八条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应坚持源头控制、分区防控、跟踪监测和应急响应的防控原则。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设备设施及场所,需提出防腐蚀、防渗漏、防扬散等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并根据项目平面布置、环境保护目标的敏感程度、水文地质条件等采取防渗措施,提出有效的土壤、地下水监控和应急方案,符合《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等相关要求,暂存池等污水暂存设施防渗措施应满足重点污染防治区要求。项目不得位于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对于可能受影响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目标,应提出保护措施,涉及饮用水功能的,强化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九条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优先通过项目自身或委托其他企业综合利用,无法综合利用的就近妥善处置,需要在厂内贮存的应当按照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废水处理产生的结晶盐作为副产品外售的应满足适用的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等相关要求。
第十条 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要求。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改建、扩建项目,应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第十一条 严密防控项目环境风险,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合理、有效。确保具备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的能力。针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项目及区域、园区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提出运行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第十二条 改、扩建项目全面梳理涉及的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或减排潜力,应提出有效整改或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应执行《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 号)。项目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因子,原则上其对应的国家实施排放总量管控的重点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项目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因子,其对应的主要污染物须进行区域倍量削减。二氧化氮超标的,对应削减氮氧化物;细颗粒物超标的,对应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臭氧超标的,对应削减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区域削减措施原则上应与建设项目位于同一地级市或市级行政区域内同一流域。地级市行政区域内削减量不足时,可来源于省级行政区域或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同一流域。配套区域削减措施应为评价基准年后拟采取的措施,且纳入区域重点减排工程的措施不能作为区域削减措施。
第十四条 明确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监测计划。根据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制定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及厂界环境噪声监测计划并开展监测,排污口或监测位置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依法依规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涉及水、大气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中污染物排放的,还应依法依规制定周边环境监测计划。
第十五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基础资料数据应符合实际情况,内容完整、准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