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化客倾力打造的煤化工领域大数据平台

登录  |  注册 网站导航

煤化工信息网
快讯:
合成氨项目
总投资300亿元 安徽22亿Nm³煤制天然气项目推进
作者:化小北 来源:煤化工信息网 浏览次数:1907次 更新时间:2021-02-09
  近日,安徽省能源集团淮南年产22亿Nm³煤制天然气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批复。
  该项目用地位于淮南市潘集区境内,总规模198.6643公顷,其中农用地155.0712公顷(耕地142.1838公顷)、建设用地0.2665公顷、未利用地0.1026公顷。项目选址经充分论证合理避让了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淮河1公里岸线。
  该项目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总投资约300亿,由皖能集团、上海华谊和国投新集共同出资投资建设,建设40亿立方米/年天然气项目,计划分两期建设,一期投资150亿元建设年产22亿立方米天然气。 
  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皖能集团)是由安徽省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安徽省政府授权的投资经营机构和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负责省级电力、天然气及其它能源建设的资金筹集、投资管理工作,并对建设项目进行资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目前,皖能集团公司已形成了电力、天然气、金融三大产业互动协同发展,煤炭物流、新能源、电力生产服务等行业提供有力支撑的发展格局。
  项目进展 
  2020年6月18日,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淮南年产22亿Nm³煤制天然气项目建设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初审意见的报告。
  2016年4月,《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年产22亿Nm3煤制天然气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通过评审。
  2015年7月17日,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谊集团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推进安徽淮南煤制气示范项目。10月28日,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国投新集拟在淮南市安徽(淮南)现代煤化工产业园共同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煤制天然气项目,公司名称安徽皖能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暂命名)。双方拟签署《安徽皖能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协议》,其中国投新集公司投资比例为20%,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比例为80%。
  2014年4月,安徽淮南煤制气示范项目收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安徽淮南煤制气示范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发改办能源[2014]818号),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批复原文如下: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淮南年产22亿Nm3煤制天然气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的复函
 自然资委皖预审〔2021〕3 
  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制天然气项目筹备处:
  受自然资源部委托用地预审,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淮南年产22亿Nm3煤制天然气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的请示》(煤制气筹〔2020〕1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预审办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淮南年产22亿Nm3煤制天然气项目(项目代码:2016-000052-45-02-000112)已取得《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安徽淮南煤制气示范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发改办能源〔2014〕818号)。项目建设可为安徽及周边省份提供绿色清洁能源,有利于环境保护,对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项目符合供地政策,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该项目拟用地总面积198.6643公顷,其中:农用地155.0712公顷(耕地142.1838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43.4905公顷,未利用地0.1026公顷。项目用地不位于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和《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8〕232号)规定,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足额落实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和土地复垦前期工作;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四、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督促建设单位和县级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在用地报批前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足额安排补偿安置资金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项目按规定批准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项目在用地报批前,必须完成规划修改听证、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六、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是否位于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域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履行规划审批程序,依法办理后续的规划许可手续,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服从规划管理。项目在深化设计及建设中,要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要求,协调好与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之间的关系,协调好与沿线相关资源保护及利用的关系。 
  八、依据《预审办法》和《通知》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3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