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聚源煤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山西聚源煤化有限公司300万吨/年煤焦化提标升级综合利用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的申请》(聚源字〔2022〕10号)、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的《山西聚源煤化有限公司300万吨/年煤焦化提标升级综合利用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报告(晋环服务〔2022〕13号)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山西聚源煤化有限公司300万吨/年煤焦化提标升级综合利用改造项目位于晋中市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关产业园),是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焦化产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98号)要求“上大关小”置换建设的300万吨/年焦化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4座炭化室高度6.55米捣固焦炉,配套2×220t/h干法熄焦装置(一用一备)及2×35MW发电设施,酸性气湿发制酸装置等,净化后的焦炉煤气制CNG联产LNG装置。项目总投资62亿元,其中环保投资约3亿元。
按照《山西省焦化行业压减过剩产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66号)、《晋中市焦化行业压减过剩产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4号)、《灵石县城乡总体规划》(2016-2035)、《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9-2035)》及《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9-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晋环函〔2021〕113号),该项目符合晋中市焦化产业布局、灵石县城乡总体规划及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布局定位。晋中市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5日以市经信函〔2018〕68号文、12月28日以市经信函〔2018〕82号文、市经信函〔2018〕83号文及晋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19年12月24日以市工信节发〔2019〕131号文对焦化产能置换予以确认,灵石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于2018年12月28日对该焦化项目予以备案。依据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评估报告(晋环服务评估函〔2022〕13号)及结论,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灵石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后,项目实施对当地区域环境质量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炼熄焦环节。精煤转运采用全封闭皮带输送廊道,转载点、破碎机分别设置袋式除尘器;采用封闭煤制样室,制样粉尘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采用封闭式筛焦楼,设筛贮焦楼上部除尘地面站,采用袋式除尘器;采用封闭焦炭(3618, 107.50, 3.06%)仓,设筛贮焦楼装车除尘地面站,采用袋式除尘器;焦炭转运采用封闭式皮带通廊,转运站设置袋式除尘器;脱硫剂仓、除尘灰仓等废气采用气力输送进入灰仓,引入袋式除尘器除尘。上述工序中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行业污染防治系统化治理精细化管理的通知》(晋环发〔2021〕48号)中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
焦炉采用顶部设置网架结构顶棚措施。焦炉燃用低硫净化煤气,采用“废气循环+多段加热”低氮燃烧技术,烟气采用“粒状干法脱硫+SCR脱硝”尾气净化装置处理;装煤烟气采用“高压氨水喷射+炉顶双U型管导烟车+炉头烟气机侧地面站”处理;推焦焦侧烟气送出焦地面除尘站处理,配套“管道干法脱硫+袋式除尘器”;干熄焦的装焦、预存室放散气等低硫烟气进入干熄焦地面站,采用“干法脱硫+袋式除尘器”处理;循环风机放散气、排焦双岔溜槽等高硫烟气进入干熄焦地面站除尘后送入焦炉烟气脱硫脱硝装置处理。上述焦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采取系列加严措施,在超低排放标准限值基础上进一步降低为颗粒物7mg/Nm3、二氧化硫15mg/Nm3、氮氧化物75mg/Nm3;干熄焦烟气进一步降低为颗粒物7mg/Nm3、二氧化硫20mg/Nm3;非甲烷总烃、氨及其它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须满足《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行业污染防治系统化治理精细化管理的通知》(晋环发〔2021〕48号)及《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相关要求。
焦炉顶部设置集气罩,配套集尘系统及地面站,将炉体及装煤推焦无组织逸散废气经集尘系统收集后送地面站除尘净化处理,颗粒物、B(a)P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
2.煤气净化环节。冷鼓、库区焦油各类储槽废气收集后通过压力平衡装置返回负压煤气管道;剩余氨水槽废气水洗净化后送焦炉补风;硫铵干燥废气采用“旋风除尘+两级尾气水洗塔洗涤+雾沫分离器”处理。上述工序中颗粒物、氨、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行业污染防治系统化治理精细化管理的通知》(晋环发〔2021〕48号)中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硫化氢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制酸尾气采用“SCR脱硝+酸雾捕集器+氨法脱硫+高效电除雾器”处理,硫酸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
3.无组织排放环节。受煤坑设置在全封闭大棚内、精煤储存采用全封煤场+筒仓联合储存,配备雾化洒水抑尘设施。焦炭储存设置全封闭焦场及焦仓,并配套喷雾抑尘装置;焦炉炉顶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7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要求。
4.其他污染环节。污水处理站隔油池、调节池、曝气池、AS池体、污泥浓缩池、事故池、缺氧池等加盖收集的高浓度恶臭废气送焦炉焚烧处理;好氧池、BDS池、混凝沉淀池、二沉池等加盖收集的低浓度废气采用“碱洗+等离子体裂解氧化+生物滤塔”处理,上述废气中硫化氢、氨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行业污染防治系统化治理精细化管理的通知》(晋环发〔2021〕48号)中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施工场地、施工道路每日洒水,施工工地周边设置围挡,露天堆放的散状物料实施全覆盖。施工物料采用清洁能源或国六以上排放标准的封闭厢式车辆运输,严格控制车速,运输公路全部进行硬化,加强施工场地扬尘控制。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煤气净化产生的剩余氨水、预冷排水、终冷排水、粗苯分离水、煤气管道冷凝液、煤气水封水经蒸氨后与蒸氨废水、低温甲醇(3038, -33.00, -1.07%)洗废水、设备及地坪冲洗水、生活化验水送厂区新建污水处理站处理;煤气净化循环水系统排水、脱盐水站排水、制冷循环水系统排水、干熄焦余热锅炉排水以及LNG循环水系统排水等清净下水送污水处理站中水回用处理系统处理,浓相水送蒸发结晶提盐系统处理。全厂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本项目配套建设1套污水处理生化系统,采用“AS强化预处理+主生化+BDS脱总氮+HOK生化流化床+混凝沉淀”工艺,处理规模200m3/h,处理后出水送深度处理系统;建设1套深度处理系统,采用“PMUF(超滤)+LERO(反渗透)”处理工艺,处理规模160m3/h;建设1套中水回用系统,采用“预处理+PMUF(超滤)+LERO(反渗透)”工艺,处理规模200m3/h,上述工艺处理后出水满足《循环冷却水用再生水水质标准》(HG/T3923-2007)要求后回用于循环水系统,浓水送浓水处理系统。建设1套浓水处理系统,采用“多级化学预处理+两级软化+PMUF超滤+NF分盐+浓水FBRO+HPRO三级浓缩”工艺,处理规模100m3/h,处理后出水送循环水系统作补充水,浓水进行蒸发结晶提盐。建设1套蒸发结晶提盐系统,采用三效蒸发方式,氯化钠浓水、硫酸钠浓水处理规模分别为14m3/h、12m3/h,产生的杂盐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项目距汾河支流仁义河较近,你公司要落实承诺,按照《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要求划定生态功能保护线,并在保护线范围内实施植树种草等生态修复工程,提高汾河流域河流自净能力。要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及三级防控体系,在厂区设置1座12000m3事故水池和4座容积分别为800m3、800m3、1800m3、500m3的初期雨水池,通过“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对初期雨水及事故废水进行收集,保证任何状态下废水全部进入各自收集池,再送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不外排。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须按照承诺,落实《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9-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同步将现有总容积14950m3的各类水池转为园区事故应急水池投入运行,健全开发区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杜绝事故状态下废水外排对水环境造成污染影响。开发区三级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未建设完成前,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严防造成次生环境问题。炼熄焦系统(备煤、装煤、干熄焦、推焦、筛焦)除尘灰、焦油渣、沥青(3862, 151.00, 4.07%)渣、酸焦油、废油渣、再生残渣、污水处理站污泥和废活性炭等掺煤炼焦;脱苯残渣掺入焦油外售;焦炉烟气脱硫产生的脱硫灰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建设项目投运后应按《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1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6)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开展危险特性鉴别,根据其固废属性进行管理;蒸发废盐、废湿法制酸催化剂、废有机硫加氢催化、废精脱硫剂、甲烷化催化剂、脱汞剂等危险废物在厂区危废暂存库规范暂存。危险废物暂存周期不得超过30天,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转运处置。生活垃圾送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设置时考虑地形、厂房、声源方向和车间噪声等因素合理布局,将高噪声源车间或装置远离办公楼,对噪声操作岗位人员强化个体防护。设备选用低噪声型号,对较大功率的鼓风机、压缩机等设备,应集中布置,置于室内或设置隔音操作室;对风机类设备的进出口管道以及因工艺需要排气放空的管线,应采用加装消音器等降噪措施,减少气流脉动噪声;破碎机、振动筛、各类泵等设备安装时,设置基础减震;管道系统采用弹性连接等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位于郭庄泉域非重点保护范围内,须严格按照省水利厅《关于山西聚源煤化有限公司300万吨/年煤焦化提标升级综合利用改造项目对郭庄泉域现状水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晋水审批决〔2021〕408号)和《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的要求,将生产车间、罐区、污水处理装置区、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池、地下污水管沟、危废暂存库等作为重点防渗区等作为重点防渗区,渗透系数应不大于1.0×10-10cm/s;煤棚、空氮站、制冷站、泡沫站、干熄焦配套发电站等作为一般防渗区,渗透系数应不大于1.0×10-7cm/s。设置5口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开展监测,一旦发现异常,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避免对郭庄泉域和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严格落实其它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焦炉烟囱、推焦地面站、装煤地面站、干熄焦地面站排气筒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综合管控指标应满足《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行业污染防治系统化治理精细化管理的通知》(晋环发〔2021〕48号)中新建企业相关标准要求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焦化行业)中A级企业水平。
(七)严格落实环境防护距离要求。环评报告书通过计算确定本项目环境防护区域为距厂界425m形成的包络线围成的区域,此防护区域内无居民聚集区。下步,你公司要配合灵石县人民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范围内的规划控制工作,不得新建住宅、教育、医疗等环境敏感建筑。
(八)项目原煤、焦炭大宗物料运输依托山西聚源煤化有限公司现有铁路专用线和南同蒲铁路富家滩站台发运站,同步配套建设发运站台至厂内的运煤管状带式输送机,须保证80%以上的焦、煤采用铁路和封闭的管式通廊运输。在以上措施落实之前,须采用新能源车或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厢式密闭车辆运输。落实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错峰运输方案,严禁重型柴油货车运输。此项工作由灵石县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九)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应急预案实施联动,定期组织开展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事故状态下各项污染物及时得到妥善处置,不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区域污染物替代削减方案,为项目建设腾出环境容量。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118.42吨/年,二氧化硫125.01吨/年,氮氧化物388.30吨/年,挥发性有机物313.78吨/年。按照倍量削减要求,灵石县人民政府以灵政发〔2021〕41号文《关于印发山西聚源煤化有限公司300万吨/年煤焦化提标升级综合利用改造项目区域污染源削减方案的通知》制定了项目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并以《关于落实山西聚源煤化工有限公司300万吨/年煤焦化提标升级综合利用改造项目区域削减方案削减源的承诺》(灵政函〔2021〕53号)作出承诺,削减来源为关停山西聚源煤化有限公司96万t/a焦化项目、银亿宏峰矿业有限公司(聚丰能源公司)96万t/a焦化项目腾出的削减量。灵石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承诺负责各削减措施在项目投运前落实到位,否则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四、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按规定及时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我厅委托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晋中市生态环境局灵石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要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晋中市生态环境局灵石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