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焦化前沿获悉,关于《河北安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焦化备用干熄焦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原文如下:
河北安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所报《河北安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焦化备用干熄焦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申请及相关申报材料收悉。结合《河北安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焦化备用干熄焦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估意见》(绿秦环评[2024]090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总体要求。项目位于河北安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拟建设1套170t/h备用干熄焦装置替代现有备用的1#湿熄焦装置,同时配套建设1套高温高压自然循环锅炉及辅助系统、焦转运设施、环境治理设施以及其他公用辅助设施。项目不涉及产能变化。项目总投资1624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38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6.39%。项目须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规划环评、“三线一单”管控等要求;项目建设须符合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地方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要求。项目已经昌黎县行政审批局备案(备案编号:昌审批备字〔2024〕208号)。
二、根据所报《报告表》、报告表评估意见、各有关部门意见、本项目公示意见反馈情况以及企业承诺等,在项目全面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管理要求等规定以及《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环境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措施及要求等实施项目建设,未列入本报告及批复许可的内容,不得建设、投入运行。
三、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及相关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确保施工扬尘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要求。依法依规处置施工期废气、废水、固废、噪声等,防止施工期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进行相应的地面硬化以及防腐、防渗、防漏、防冻施工。
(二)加强运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切实采用有效处理方式,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求,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以及《报告表》提出的相关要求。
2.严格落实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严格落实《报告表》及相关的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水和土壤环境安全。
3.严格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声降噪、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限值要求及所在功能区要求。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报告表》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5.认真落实《报告表》中其他环境管理要求。如国家和地方另有更严格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管理等要求的,按最严格规定执行。
四、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订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设施配备齐全,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加强风险源管控,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及清洁生产措施。企业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排污许可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事宜。
六、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进一步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标志牌。同时还要严格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监测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以及《报告表》提出的相关监测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等,并认真落实各项监测工作要求。
八、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依法依规重新报批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须将环评文件报行政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的10个工作日内,须将《报告表》及其批复文件送至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