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对榆林市榆阳区白鹭煤矿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设充填站,占地81.07亩被处罚款90余万元。
记者查询发现,2021年7月,榆阳区白鹭煤矿在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榆阳区麻黄梁镇十八墩村建设充填站(未建成,2021年9月1日后未施工),形成非法占地事实。
经调查核实,总占地面积54044平方米(折合81.07亩),其中:建设用地27310平方米(折合40.97亩),符合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上建筑面积8468平方米;林地14014平方米(折合21.02亩)、未利用地12720平方米(折合19.08亩),不符合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纳入过渡期国土空间规划调整优化方案),林地上建筑面积91平方米、未利用地上无建筑面积。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参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全面规范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标准的通知》(榆政资规发〔2020〕157号)之规定,处罚内容为:
责令榆阳区白鹭煤矿将非法占用54044平方米(折合81.07亩)土地退还给榆阳区麻黄梁镇十八墩村村民委员会;
责令榆阳区白鹭煤矿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14014平方米(折合21.02亩)林地上91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榆阳区白鹭煤矿非法占用符合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7310平方米(折合40.97亩)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肆拾万零玖仟陆佰伍拾元整(¥40.965万元);
对非法占用不符合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纳入过渡期国土空间规划调整优化方案)的14014平方米(折合21.02亩)林地处以每平方米22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叁拾万零捌仟叁佰零捌元整(¥30.8308万元);对非法占用不符合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纳入过渡期国土空间规划调整优化方案)的12720平方米(折合19.08亩)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零捌佰元整(¥19.08万元);共计罚款人民币玖拾万零捌仟柒佰伍拾捌元整(¥90.8758万元)。
记者查询发现,2021年12月24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曾对榆林市榆阳区白鹭煤矿做出处罚,厂区东北侧的沙湾内积存煤泥,未采取有效防渗漏措施,最终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处罚款20万元。
据企查查显示,榆林市榆阳区白鹭煤矿法人为李小飞,注册资本为2904万元,成立于1997年6月17日,股东为陕西基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榆林市长盛集团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韦世祥、许子岗、陈新,经营范围为煤炭开采、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