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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美锦能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作者:化小北 来源:煤化工信息网 浏览次数:1294次 更新时间:2022-05-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74号)核准,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面值向社会公开发行35,900,000张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35.9亿元。

截至2022426日止,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3,590,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31,896,226.42元(不含税)[其中:471,698.11元(不含税)的保荐费,公司已于前期预付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指定账户]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3,558,575,471.70元,已由中信建投于2022426日分别汇入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双塔西街支行、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行及中信银行太原分行营业部开立的账户。另扣减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及发行披露费用等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1,466,037.74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56,637,735.85元。本次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2022]京会兴验字第02000005号)。

二、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截至2022426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近日,公司会同中信建投与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双塔西街支行、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行及中信银行太原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山西美锦华盛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山西美锦氢能科技有限公司(合称为“甲方”)将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后,与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双塔西街支行、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行及中信银行太原分行(称为“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称为“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吉涛、刘明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其他相关事宜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如有)等相关要求,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并持续做好相关后续信息披露工作。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