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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未批先建的最新回复汇总
作者:化小北 来源:煤化工信息网 浏览次数:1457次 更新时间:2022-07-29

721日,生态环境部举行7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出席发布会,介绍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相关情况,例如在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方面:

一是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

二是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法,压实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属地监管责任,对违反“三同时”和自主验收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三是加大“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将查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将问题突出的地方和企业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1、环评批准后超过5年才建设,未将环评报请重新审核算“未批先建”?

环境部法规司和环评司合著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释义》做出了较为客观、科学、合理地具体解释:

2、项目曾未批先建被罚,环境风险等级是否需调高一级?

主题: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的风险等级要如何调整?

内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 “8.2 风险等级调整”这一节说到“近三年内因违法排放污染物、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的企业,在已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基础上调高一级”。请问上述文字中的处罚行为包括企业扩建项目未批先建的处罚吗?是否需要调整风险等级?

答复时间:2022-05-05

答复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您好,包括企业扩建项目未批先建的处罚,需要上调一级风险等级。

3、环评上没有或少了的设备或原辅料,排污许可证上有,是否合法?属未批先建?

主题:环评是否可以豁免,在排污许可上进行调整

内容:我司是一家精密塑料件加工企业,企业于2013年取得环评批复,生产过程中有喷油工艺,根据当时业务量核算油性漆使用量为3t/a,喷油废气经漆雾吸收塔处理后经521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目前由于我司接到新的业务订单单位产品喷油量增加很多,经核算油性漆年用量将大于10t/a,我司拟对废气处理措施进行升级为“漆雾吸收塔+UV光催化+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效率90%)对喷油废气进行处理,处理后有机废气将执行更严的DB44/814-20101中第II时段排放限值,根据(粤环函〔2019243号)对产排情况进行核算能满足(粤环发〔20192号)及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的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要求,(我司有尝试使用水性漆和低挥发份涂料,但是目前涂料技术无法满足生产要求,生产后底料容易变形),请问这种情况需要重新报批环评还是直接在排污许可证上进行调整

答复时间:2021-03-09

答复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您好,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规定,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你司项目如仅增加油漆量,不增加项目用地、污染物排放种类及数量,可豁免环评手续办理。

4、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从何时开始计算超过两年未被发现的,不再处罚?

详细问题: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环保主管部门发现该违法行为时,建设项目建成并投产时间已经超过两年,此时未备案的违法行为追溯期限从何时起算?若认为从项目建成投产时起算,则因超过行政处罚追溯期限无法进行处罚;若认为未备案的违法行为属于持续状态,则不受追溯期限影响,环保主管部门仍可以对该行为进行处罚?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和《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第2条,未备案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超过两年未被发现的,不再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由执法处罚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确定,行政相对人若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