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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某焦化厂被罚128万元!
作者:化小北 来源:煤化工信息网 浏览次数:1539次 更新时间:2022-11-15

近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布一批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天津铁厂有限公司(焦化厂)因违反相关法规规定累计被罚128万元。

(一)该文号为“邯环罚〔202207-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1029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铁厂有限公司(焦化厂)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位于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更乐镇,法定代表人徐某亮。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焦化厂2号焦炉烟囱202193022时烟尘浓度值为10.6179-13.0792微克/立方米,1010时烟尘浓度值为10.6217微克/立方米(执行标准为10微克/立方米),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2)罚款肆拾万元。详细内容如下:

 

(二)该文号为“ 邯环罚〔202207-1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1028日,省执法帮扶组对天津铁厂有限公司(焦化厂)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位于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更乐镇,法定代表人徐某亮。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焦化厂2#烟气脱硫脱硝系统,105日中控系统内氨逃逸值在2-5之间波动,但焦化厂2#烟气脱硝手工填写的系统运行记录表内记录均为0,与系统内数据不符。随即交办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1030日针对上述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和《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录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2)罚款拾陆万元。详细内容如下:

 

(三)该文号为“邯环罚〔202207-1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1028日,省执法帮扶组对天津铁厂有限公司(焦化厂)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位于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更乐镇,法定代表人徐某亮。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苯分离装置内的3号罐、4号罐粗苯储罐人孔法兰fid设备测数据分别为53570ppm22100ppm,超过《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2000ppm的泄露认定浓度限值。随即交办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1030日针对上述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2)罚款拾贰万元。详细内容如下:

 

(四)该文号为“邯环罚〔202207-2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123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铁厂有限公司(焦化厂)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位于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更乐镇,法定代表人徐某亮。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焦化厂2号焦炉烟囱202111160时至4时氮氧化物出现小时均值超标排放现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2)罚款陆拾万元。详细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