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简介
市环境自动监控中心反映,某焦化企业脱硫脱硝设施检修期间,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排放超标,超标持续时间分别为3天、7天,超标倍数分别达到3.64倍和3.45倍。
经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该焦化企业2022年1月12日停运脱硫脱硝设施进行检修前,向市生态环境局递交停运检修申请,市生态环境局批复同意,但要求企业提前实施限产控排方案,确保设施停运期间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要求企业落实备机、备用设备的配置或在线检修的改造。3月14日该企业再次向市生态环境局递交停运申请,计划对除尘设施进行检修,在市生态环境局尚未作出研究批复前,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且造成氮氧化物超标排放。
执法人员两次调取该企业推焦计划单发现,该焦化企业2022年1月9日至11日焦炉结焦时间为36小时,与检修期间(1月12日至16日)结焦时间一致,未采取有力措施降低生产负荷,减少污染物排放;3月14日该焦化企业在彻底停运脱硫脱硝及除尘设施后,方才开始逐步调整工况,降低生产负荷,减少污染物排放。
2、查处情况
该焦化企业焦炉废气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焦化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处以罚款74.5万元。
3、案件启示
焦化企业因其生产工艺特殊,在脱硫脱硝设施检修时也不能停炉,极易造成超标排放。本次案件中,市生态环境局一方面积极推动企业落实备用设备建设,另一方面对企业在检修期间落实减排措施滞后的行为,及时给予查处,给生产企业借检修之名采取消极减排措施给予了有力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