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0日,新疆阿克苏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厂长王某锋经董事长王某军同意,将蒸馏残渣(液)提取促进剂后产生的剩余废渣从“三防池”内挖出,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露天堆放在厂区边界外南侧砂石地面,形成废渣(液)和生产废水混合有2000多平米的被污染水面。总经理兼安环部部长高某集未依职责阻止污染液体的排放和生产废渣的堆放。
经鉴定,这堆废渣(液)重量为93.4吨。其与生产废水混合后,危险物质甲苯含量严重超标,导致2000多平方米土地被污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阿克苏某化工有限公司与三被告人王某军、高某集、王某锋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法院判决,被告单位阿克苏某化工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被告人王某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高某集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王某锋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据了解,此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案发后,被告企业投入大量资金修建、完善环保设施装置,对土地和周围环境的污染进行整治,防止了污染及损害的进一步扩大,还以此为契机向节能环保型企业转型发展,实现了“一判三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