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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十四五”:不再审批焦炭、钢铁、电解铝等新增产能 加快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
作者:化小北 来源:煤化工信息网 浏览次数:1076次 更新时间:2021-03-03
  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提出,从2021年起,不再审批焦炭(兰炭)、电石、聚氯乙烯(PVC)、合成氨(尿素)、甲醇、乙二醇、烧碱、纯碱、磷铵、黄磷、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超高功率以下石墨电极、钢铁(已进入产能置换公示阶段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铁合金、电解铝、氧化铝(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除外)、蓝宝石、无下游转化的多晶硅、单晶硅等新增产能项目,确有必要建设的,须在区内实施产能和能耗减量置换。

  焦炭:炭化室高度小于6.0米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小于5.5米捣固焦炉、100万吨/年以下焦化项目,原则上2022年底前全部退出;符合条件的可以按国家标准实施产能置换。


《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能耗双控决策部署,确保完成自治区“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以下保障措施。
  一、坚持和完善能耗双控制度
  1.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先行确定2021年全区能耗双控目标为单位GDP能耗下降3%,能耗增量控制在500万吨标准煤左右,能耗总量增速控制在1.9%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价值)下降4%以上。先行分解下达各盟市2021年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待国务院正式下达自治区“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后,及时分解下达至各盟市。
  2.严格节能审查约束。强化新建高耗能项目对“十四五”能耗双控影响评估和用能指标来源审查,未落实用能指标的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一律不予批准。完善项目审批和节能审查协调联动机制,对能耗双控形势严峻、用能空间不足的地区,实行高耗能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节能审查缓批限批,确有必要建设的,须实行能耗减量置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项目建设投产节能验收。探索建立能耗产出效益评价制度。
  对未进行节能审查等违规建设的高耗能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分类处理。违规开工项目一律停止建设,确有必要续建的,需纳入本地区能耗预算管理,满足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要求,在落实用能指标、实施惩罚性措施、补办相关手续后方可继续建设。违规建成投产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对能耗已计入“十三五”基数、“十四五”不再新增能耗的违规建成投产项目,在实施惩罚性措施、补办相关手续后方可继续生产;对“十四五”仍需新增能耗的违规建成投产项目,在落实新增用能指标、实施惩罚性措施、补办相关手续后方可继续生产。
  3.全面实施用能预算管理。建立旗县、盟市、自治区三级能耗双控分级预算管理机制,编制五年和年度用能预算管理方案,将国家下达的新增用能空间和节能挖潜、淘汰落后等腾出的用能空间纳入用能预算管理,新建高耗能项目必须满足所在地区能耗总量控制和单位GDP能耗下降要求。
  4.强化责任落实。确立“自治区统筹、盟市负总责、部门落实行业责任、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能耗双控管理体制。制定实施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能耗双控工作职责》,压实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强化通报、约谈、督导、考核机制,完善盟市行署、政府能耗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强化能耗双控考核结果运用。
  5.压实盟市能耗双控责任。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能耗双控工作负总责,行署、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从严从紧谋划“十四五”能耗双控工作,将能耗双控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标准、市场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切实抓好能耗双控工作。要坚持“节能优先,量能而行”,各地区在谋划产业、引进项目时,要坚持将能耗双控约束挺在前面,坚决遏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从严控制存量高耗能企业新增用能,合理安排新建成高耗能项目投产时序,坚决守住能耗双控底线,确保完成“十四五”首先是2021年能耗双控目标任务。
  6.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主体责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办法》,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完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推动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和能源计量体系,组织开展能源审计、节能自愿承诺活动,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提高能效水平。
  二、加快推进高耗能行业结构调整
  7.控制高耗能行业产能规模。从2021年起,不再审批焦炭(兰炭)、电石、聚氯乙烯(PVC)、合成氨(尿素)、甲醇、乙二醇、烧碱、纯碱、磷铵、黄磷、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超高功率以下石墨电极、钢铁(已进入产能置换公示阶段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铁合金、电解铝、氧化铝(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除外)、蓝宝石、无下游转化的多晶硅、单晶硅等新增产能项目,确有必要建设的,须在区内实施产能和能耗减量置换。除国家规划布局和自治区延链补链的现代煤化工项目外,“十四五”期间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现代煤化工项目。合理有序控制数据中心建设规模,严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8.提高产业准入标准。新建高耗能项目,在满足本地区能耗双控要求的前提下,工艺技术装备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能源利用效率须达到国家先进标准。改建钢铁、电解铝、铁合金、水泥、焦炭、电石项目要严格执行《关于提高部分行业建设项目准入条件规定的通知》(内工信原工字[2019]454号)文件规定。有序提高自治区高耗能行业能耗限额地方性标准。
  9.加快淘汰化解落后和过剩产能。引导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产能(装备)有序退出,实施产能置换升级改造。对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目录》(2019版)淘汰类和2020年连续停产1年以上的企业(装备)不得进行产能置换。具体按照以下原则实施:
  钢铁:有效容积1200立方米以下炼钢用生铁高炉、公称容量100吨以下炼钢转炉、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弧炉原则上2023年底前全部退出;符合条件的可以按国家标准实施产能置换。
  铁合金:25000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炉(中低微碳铬铁、中低碳硅锰、中低碳锰铁、低钛铬铁、硅钙钡铝、稀土合金、硅锆、硅钡(锰)锆、含钨钒特种铁合金除外),原则上2022年底前全部退出;符合条件的可以按1.25:1实施产能减量置换。
  电石:300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原则上2022年底前全部退出;符合条件的可以按1.25:1实施产能减量置换。
  焦炭:炭化室高度小于6.0米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小于5.5米捣固焦炉、100万吨/年以下焦化项目,原则上2022年底前全部退出;符合条件的可以按国家标准实施产能置换。
  石墨电极: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压型设备、焙烧设备和生产线,直径600毫米(不含)以下石墨电极生产线原则上2021年底前全部退出。
  火电:不具备供热改造条件的单机5万千瓦及以下纯凝煤电机组、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下纯凝煤电机组、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下设计寿命期满纯凝煤电机组,原则上2023年底前全部退出。
  虚拟货币挖矿: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2021年4月底前全部退出。
  10.加快重点高耗能行业节能技术改造步伐。2021年-2023年重点对钢铁、电解铝、铁合金、电石、铜铅锌、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各盟市分年度至少按照40%、40%、20%的进度完成全部改造任务,火电实施灵活性改造,力争改造后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三、引导能耗要素合理流动

  11.实施绿色电价政策。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厅《关于调整部分行业电价政策和电力市场交易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费[2021]115号)。

  12.实施节能量交易制度。制定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节能量交易暂行办法》,在全区范围内实施节能量交易,发挥市场配置能源资源的有效作用。

  四、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比重

  13.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比重。继续推进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基地建设,促进集中式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快速发展,因地制宜发展分布式太阳能发电和分散式风电,力争到2025年可再生能源装机突破1亿千瓦,力争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达到国家下达的激励性目标。
  14.坚持和完善风电、太阳能发电消纳机制。完善调度和运行机制,推动自备火电机组和采暖供热机组参与调峰,实施孤网运行的火电机组购买绿色证书制度,推动形成体现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环保正效益的配套价格体系。
  五、强化能力建设
  15.强化监测预警和应急调控。落实能耗双控监测预警和会商调度机制,实行月度监测、季度预警。落实自治区能耗双控应急预案,及时对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滞后地区进行预警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及应用。
  16.健全能耗双控管理体制机制。统一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和能力建设,建立全区统一的全社会节能监察机构。强化节能法规标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法用能行为。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能耗双控工作财政投入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