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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焦化公司被通报
作者:化小北 来源:煤化工信息网 浏览次数:1152次 更新时间:2024-03-11

山西福裕焦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623640148
地  址:中阳县金罗镇尧峪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建经  

山西福裕焦化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4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处于正常生产运行状态,调阅该公司2023年12月5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检查时提供的旧版排污许可证副本中DA008排气筒出口内径0.3米,该公司11月底超低改造后2023年12月8日换发的新版排污许可证副本中DA008排气筒出口内径0.3米,现场核查时DA008排气筒出口实际直径1.8米;调阅旧版排污许可证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该公司未申报精煤转载点8个除尘器废气排口、5个焦炭转载点废气排口、1个生化除臭设施废气排口;调阅吕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2023年12月8日对企业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DA002、DA009、DAO1O、DAO11、DAO12、DA013、DA019、DA020均属于精煤转载点废气排放口,DA014、DA015、DA016、DAO17均属于焦炭转载点废气排口,DA018为酚氰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放口。

以上违法行为有2024年1月24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2月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中环罚告字[2024 ]2 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中环罚告字[2024]2号)和2024年2月5日的《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W-9)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贰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你公司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到我局财务科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缴款书携带的缴款码将应缴款项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