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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行业超低排放“大改造”将正式开始
作者:化小北 来源:煤化工信息网 浏览次数:1038次 更新时间:2024-09-27
今年1月,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明确要求钢焦联合企业采用干法熄焦,鼓励独立焦化企业采用干法熄焦。与传统的湿法熄焦相比,采用干法熄焦生产的焦炭机械强度、耐磨性、反应后强度均有明显提高,同时可回收红焦约83%的显热,并有效避免含有酚、氰化合物、硫化物等的有毒有害物质随蒸汽排放到大气中,还可以在焦炭价格提升、余热发电、供热、节水等方面产生额外经济收益。作为已被国内外广泛认可的焦化行业节能减排、降本增效新型技术,干法熄焦的推广将有力促进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有效助力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干法熄焦推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023年,全国焦炭产量4.93亿吨,京津冀及周边和汾渭平原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焦炭产能尤为集中。近年来,主要产焦省份均在积极推进干法熄焦改造,如山西省早在2018年就提出,新建项目配套干法熄焦装置并制定焦化生产废水零排放措施;2022年进一步要求,将全干法熄焦作为焦化行业的准入条件,所有“上大压小”新建焦炉要全部配套建设常用、备用干法熄焦装置。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尽管当前干法熄焦推广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不少地区依然存在干法熄焦装置建设迟缓、利用率较低、超标废水通过湿法熄焦变相排入大气环境等问题。

有的企业对推进干法熄焦改造“只算眼前成本账、不算长远效益账”。一些焦化企业认识仍不到位,对干法熄焦改造过多考虑建设成本,未全面核算其环保节能效益和长远经济收益,导致改造积极性不高,建设进展缓慢。以年产110万吨焦炭项目为例,建设湿法熄焦装置需投入约3000万元,且无需建设污水深度处理设施,而配套建设全干法熄焦装置投入约1.4亿元—1.6亿元,污水深度处理设施建设还需投入约5000万元,建设总投入是湿法熄焦的6倍—7倍。但干法熄焦较湿法熄焦的焦炭价格可高出150元/吨—200元/吨,加之在发电、供热、节水等方面产生的收益,足可抵消运维投入和分摊折旧成本。此外,实施干法熄焦后还将增强产品竞争力、提升节能环保水平并全面改善企业生产环境。

部分企业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尚不完善。推进干法熄焦对焦化生产废水深度处理提出了较高要求,由于焦化生产废水无法通过湿法熄焦蒸发消耗,还需配套建设废水深度处理设施。当前常用的膜法处理设施主要选用“超滤+纳滤+反渗透”工艺,在实际运行中膜浓缩水成分复杂、含盐量高、进膜水质不稳定,易出现膜组件污染和堵塞,加之对企业运维人员要求较高,部分企业目前配套的膜处理装置实际难以稳定运行。纳滤工序主要用于分盐,可实现氯化钠、硫酸钠等结晶盐分离,但一些企业分盐水平较低,产生的工业盐纯度不高,因此出路受限,难以实现资源化利用。杂盐产量偏高,作为危险废物需要高额处置费用,致使部分企业依然热衷于运行湿法熄焦消耗焦化废水。此外,焦化产业集聚区集中式焦化废水处理设施配套不足,多数焦化企业在其废水深度处理装置出现问题时,废水无合理消纳去向,也是当前的制约因素之一。

一些地方监管手段和支持措施未能同步跟进。一些地方推进干法熄焦尚未配套相关实施细则。比如,针对“干法熄焦年使用率达到90%”要求未出台相关监管细则,未强制要求采取视频监控、环境监测等技术手段进行约束;未对湿法熄焦启停做出限制性规定,一些企业白天停、夜间启,有的企业每天启用湿法熄焦,增大了超标废水中的污染物向大气转移的隐患。个别地方政府和部门对企业干法熄焦改造要求不坚决,导致一些企业的改造工作一拖再拖;有的地方对一些焦化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未予坚决遏制,甚至“以罚代管”,企业违法成本低下以致屡罚屡犯。同时,在干法熄焦余热上网方面,西部产煤和电力丰富省份给予的支持力度还比较小,余热发电上网受阻导致干法熄焦运行受到制约。此外,地方对干法熄焦改造的金融信贷和专项资金等支持力度不够,也影响推进力度。

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干法熄焦改造

笔者认为,推行焦化行业干法熄焦改造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通过顶层制度设计和基层精细化管理,多方协同破解各种制约因素,推进焦化行业绿色低碳发展。

牢固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各级政府部门要更好发挥引导作用,增强服务意识,推动焦化企业充分认识实施干法熄焦对推进企业节能减排、降本增效,推动区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焦化企业作为实施主体,要算好经济账、算清环保账,积极谋划,主动作为,因地制宜制定改造计划,积极主动创新,以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理念夯实绿色发展基础,提升人才队伍能力水平,促进企业内部发展与周围环境协同共融。

稳步推进干法熄焦改造。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可量化、可考核的干法熄焦改造计划,确定改造任务、细化落实到具体事项,明确完成时间,及时现场跟进并梳理。针对部分企业在焦化废水零排放以及深度处理产物去向受限方面存在的问题,鼓励通过标杆示范等措施,引导企业对标先进,探索改进处理工艺。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推动企业建立联合处理机制或建设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废水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引导相关单位攻关高盐废水综合利用技术瓶颈,提升分盐品质,多途径实现分盐产品资源化利用。

强化监管和帮扶。地方管理部门要及时出台干法熄焦运行相关实施细则,并与环保绩效评级政策充分衔接,通过奖罚并举,最大程度推动干法熄焦及配套装置应建尽建、应投尽投、应管尽管,最大限度实现干法熄焦带来的环保节能效益。对焦化企业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对企业湿法熄焦装置运行情况进行管控,坚决守住“超标废水不得通过湿法熄焦将污染物向大气转移”这一底线。各级政府部门对采用干法熄焦等先进环保技术的企业,可通过税收、价格、金融、环保等政策予以支持,并积极为其争取大气污染防治等专项资金,协调解决余热发电并网难题,形成有效的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