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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两大氯碱企业——化工巨头高管及相关人员合计拟被罚5800万元!
作者:化小北 来源:煤化工信息网 浏览次数:695次 更新时间:2025-03-31
已退市的化工巨头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R鸿达1)再起波澜。
2025年3月21日,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于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书》显示,鸿达兴业及相关责任人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募集资金使用违法违规,拟被合计处以罚款5800万元,其实控人周某丰也拟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告知书》指出,鸿达兴业主要涉嫌存在三方面违法事实。
1、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
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7月23日,鸿达兴业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涉及金额16.91亿元,该部分资金主要被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使用。
2、鸿达兴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鸿达兴业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减营业成本、费用等方式,虚增利润总额,导致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1月至2023年6月,鸿达兴业通过篡改原始财务账套、指使审计人员虚构审计调整分录和篡改财务报表等方式,调整合并报表及子公司乌海化工、中谷矿业、西部环保、蒙华海电财务报表数据,虚构各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费用等。
涉案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合计35.05亿元,虚增利润总额合计40.78亿元。
3、鸿达兴业涉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及重大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其中,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方面,2020年8月25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鸿达兴业及其子公司因债务违约、合同纠纷等事项,引发民事诉讼、仲裁28起,涉及金额27.14亿元,占鸿达兴业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6.12%。
2021年4月7日,公司涉及诉讼、仲裁金额累计达到7.62亿元,超过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达到临时报告披露标准,鸿达兴业未及时披露,对后续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也未及时披露。
直至2021年8月17日,公司才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中12起重大诉讼、仲裁,2021年12月14日才披露上述全部重大诉讼、仲裁。
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进展情况方面,2014年12月至2020年8月,鸿达兴业子公司乌海化工、中谷矿业和参股公司蒙海华电向3家银行借款,鸿达兴业对其提供担保并先后5次进行公告。
2021年3月至9月,因到期未归还贷款,前述3家银行作为债权人,直接依据贷款合同条款向相关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并向相关法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涉及金额合计17.94亿元。
上述事项属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重大进展,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但鸿达兴业直至2021年12月14日才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该事件涉及内蒙古两大氯碱化工企业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和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涉及事项是:2020年1月至2023年6月,鸿达兴业通过篡改原始财务账套、指使审计人员虚构审计调整分录和篡改财务报表等方式,调整合并报表及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西部环保有限公司、内蒙古蒙华海勃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华海电)财务报表数据,虚构各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费用等。
涉及这两家企业的负责人:殷某中、郝某兵、刘某某负责鸿达兴业主要子公司中谷矿业、乌海化工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了解乌海化工、中谷矿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其未能勤勉尽责,仍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中,殷某中、郝某兵是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某某是 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江苏证监局拟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江苏证监局拟决定:针对鸿达兴业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1.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2.对周某丰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其中以董事长兼总经理身份处以 100 万元罚款,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 500 万元罚款;
3.对林某生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针对鸿达兴业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2 年 1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1.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2.对周某丰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0 万元罚款,其中以董事长兼总经理身份处以 500 万元罚款,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3.对林某生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4.对姚某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5.对殷某中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6.对郝某兵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7.对林某韩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
8.对刘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9.对郑某彬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三、针对鸿达兴业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1.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2.对周某丰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3.对林某韩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三项:
1.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850 万元罚款;
2.对周某丰给予警告,并处以 2,200 万元罚款;
3.对林某生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
4.对姚某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5.对林某韩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6.对殷某中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7.对郝某兵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8.对刘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9.对郑某彬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合计,被处罚5800万元。
当事人周某丰作为鸿达兴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组织、指使公司在相关定期报告中编造、篡改重要财务数据,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组织、指使公司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拟对周奕丰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当事人林某生,受周某丰的指使,实施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在相关定期报告中编造、篡改重要财务数据,其行为恶劣,在相关违法行为中起了主要作用,情节较为严重,拟对林桂生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据悉,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上述二人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