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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化小北 来源:煤化工信息网 浏览次数:938次 更新时间:2022-11-01

20221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联合发文并对外发布《进一步做好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并再次强调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是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的重要举措,对保障高质量发展合理用能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中对原料用能的基本定义和具体范畴再次进行了明确:

基本定义:原料用能指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费,即能源产品不作为燃料、动力使用,而作为生产非能源产品的原料、材料使用。

具体范畴:用于生产非能源用途的烯烃、芳烃、炔烃、醇类、合成氨等产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及其制品等,属于原料用能范畴;若用作燃料、动力使用,不属于原料用能范畴。

2021128-10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本次会议有多个首提内容,其中“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内容,对我国煤化工行业将产生重大利好,影响深远。

“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2133号)提出“原料用能不纳入全国及地方能耗双控考核。”即作为原材料使用的能源既不纳入综合能源消费量的统计、也不纳入能耗强度的计算中,这是我国能源统计方法体系和数据体系的一个重大变革,不管是历史基础数据还是未来统计数据都将产生重大变化,也深刻影响能耗双控目标的制定和实施。

1.如何界定用于原材料的能源消费量?

在现行《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对用于原材料的能源消费量的定义是:“指能源产品不作能源使用,即不作燃料、动力使用,而作为生产另外一种产品(非能源产品)的原料或作为辅助材料使用,作原料使用时通常构成这种产品的实体。它与用作加工转换的区别是:用作加工转换,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还是能源(或产出的产品属于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而用作原材料时,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是能源范畴以外的产品,包括产出的某种产品在广义上可以用作能源(比如可以燃烧以提供热量),但通常意义上不作能源使用的产品。”

上述定义在宏观领域是容易理解的,但在具体微观领域就存在边界不清、容易混淆、可操作性差等问题。

如在煤或天然气制合成气、合成氨、甲醇领域,如何区分燃料和原料难度较大。蒸汽转化法制合成气,造气主反应为吸热反应,热量主要由燃料天然气提供,部分由造气尾气提供,造气尾气的来源是原料天然气,实际燃料包括生产统计的燃料天然气和造气尾气等源自原料天然气的余能废气;部分氧化法制合成气,更难以区分燃料气和原料气,不完全燃烧反应和造气反应在同一边界内共同反应,原料气的燃烧放热为造气主反应提供反应热,燃烧产物也加入造气反应中。

2.产出二次能源如何在能源消费量中扣除?

同样以合成甲醇为例,以煤炭或天然气为原料制成的甲醇可作为主要的化工原料使用,也可直接作为燃料使用,添加到甲醇汽油中使用,也可以进一步缩合反应制二甲醚,二甲醚也是重要化工原料,也有在民用领域大量替代液化石油气的趋势。因此甲醇和二甲醚生产即可视为化学原料生产过程、也可视为能源加工转换过程,生产甲醇的用作原料的煤炭或天然气,若不计入能源消费量中,其产出产品也不作为二次能源在能源消费量中扣减,导致下游将甲醇或二甲醚作为燃料使用时,能源消费量的无中生有。同样,回收利用原料反应所产生余热余能资源,生产的热力、电力等二次能源,自用是否统计?外供是否扣除?

3.作为还原剂的化石能源是否纳入原材料?

在高炉炼铁、矿热炉炼铁合金、有色金属冶炼领域中,焦炭、兰炭等碳质化石能源,既作为还原剂还原金属氧化物得到金属单质,其氧化放出反应热为主反应提供热量和反应条件,部分碳进入生铁和铁合金产品中。作为还原剂部分的化石燃料也符合不作为能源使用、进入或构成产品这两点原材料属性。

综上所述,在原材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量统计的具体微观操作层面存在如何界定、如何统计等问题,加上我国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能源统计基础工作现状,精准实现“原料用能不纳入全国及地方能耗双控考核”,还需深入系统的研究方法学层面问题,同时还应预防以原材料为名目,规避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监管的现象。

根据2021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能耗“双控”要尽早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在此建议能源统计制度尽早引入碳排放核算方法理念,以是否最终以二氧化碳形式排放入大气为指针,用于区别作原材料的化石能源和燃料的化石能源。

原料用煤和燃料用煤是不同的。比如,煤化工领域将煤制成塑料、化肥等,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消耗一部分煤炭作为燃料,也有一部分煤炭作为原料被带进了工业产品。通常燃料用煤排放的都是二氧化碳;原料用煤则转化为产品或下游产品的原料,其排放仅为燃料煤排放的20%。所以,在统计上分开计算,在管理上分开考核,有助于做到管理的精细化。此外,新增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充分考虑了我国煤炭资源丰富的基本国情,有利于促进原料用煤产业发展,调动企业清洁高效利用煤炭资源的积极性。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统计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尚未出台对工作方案这一要求的具体统计计算方法学的规定或解释,相关的实施办法有待进一步的明确。

——《通知》全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统计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

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环资〔20228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统计局,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能源局:

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是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的重要举措,对保障高质量发展合理用能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有序推进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科学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界定原料用能范畴

(一)基本定义。原料用能指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费,即能源产品不作为燃料、动力使用,而作为生产非能源产品的原料、材料使用。

(二)具体范畴。用于生产非能源用途的烯烃、芳烃、炔烃、醇类、合成氨等产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及其制品等,属于原料用能范畴;若用作燃料、动力使用,不属于原料用能范畴。

二、加快夯实原料用能数据统计核算基础

(一)切实加强企业层面数据填报。地方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相关企业填报原料用能消费量的督促指导,推动相关企业严格落实能源统计报表制度,按照统一规范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填报目录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本单位原料用能数据。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及时将原料用能数据纳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二)及时开展地方层面数据统计。地方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快统计工作进度,及时统计核算形成本地区原料用能消费量、扣除原料用能消费后的能耗强度降低率等数据,并按程序报送国家统计局,有效支撑统计数据发布、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等工作。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要对企业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并与统计部门做好沟通衔接,保证相关数据的一致性、可比性。

(三)统一实施国家层面数据核算。国家统计局牵头开展国家层面原料用能数据统计核算,负责核定全国和各地区原料用能消费量、能耗强度降低率等数据。全国及各地区原料用能消费量以各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能源平衡表中用作原料、材料的终端能源消费量为准。

三、科学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一)原料用能不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在国家开展“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中,将原料用能消费量从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据此核算各地区能耗强度降低指标。

(二)科学核算能耗强度及下降率。在核算能耗强度时,原料用能消费量从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地区生产总值不作调整。在核算能耗强度降低率时,原料用能消费量同步从基年和目标年度能源消费总量中扣除。

(三)有效衔接各地区节能目标任务。各省(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要根据“十四五”国家下达的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综合考虑原料用能扣减等因素,科学确定本地区“十四五”节能目标任务并做好组织实施。

四、统筹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一)优化完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在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中,要落实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要求,指导有关单位在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中增加项目原料用能消费情况。

(二)有序实施项目节能审查。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在实施项目节能审查时,对于评价具体项目能效水平的,主要参考该项目包含原料用能在内的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等数据。对于分析项目对本地区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影响的,主要参考该项目扣除原料用能后的能源消费量和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等数据。

五、做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统筹好原料用能扣减与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节能管理等工作,引导用能单位持续提升原料用能利用效率,做好原料用能数据运用。各级统计部门要指导用能企业按要求开展原料用能统计核算,做好数据收集、统计、核算、发布等。

(二)规范数据报送和发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有序做好原料用能相关数据报送、发布等工作,切实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数据质量。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关注企业原料用能消费数据统计和报告情况,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原料用能数据的审核,对于虚报、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数据,或编造虚假数据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能力建设。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原料用能统计能力建设,研究适当提前相关数据统计报送时限,加强原料用能统计核算培训,不断提升原料用能统计规范性和科学性。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