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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大省重磅发声!原则上不再新设化工园区
作者:化小北 来源:煤化工信息网 浏览次数:795次 更新时间:2022-11-17

近日,河南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河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河南省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办法》提到,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化工园区,确需新设的,须经省联席会议会商同意后报省政府审定;承接列入国家或省级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应经省联席会议同意,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通过认定。

化工园区规划连片面积原则上在3平方公里及以上,可采取“一区多园”等模式建设。

化工园区不得处于主城区主导风向上风向,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

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

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

省级审核总评分70分及以上的园区,认定为化工园区。省级审核总评分70分以下的园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整改期间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整改完成后,需重新申请省级认定。

有以下情形的,园区认定不予通过:园区设立和总体规划未按规定批复(本办法实施前的总体规划批复视同设立批复),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水资源论证未经审查通过,产业规划未经论证通过,园区被认定为较高以上安全风险等级的。

附全文:

河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参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本办法所称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认定化工园区),是指经省政府审定同意,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化工园区。新设立化工园区,是指本办法实施后批准设立的化工园区。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三条  园区布局。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关规划和行业管理或技术规范,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利用、综合防灾减灾、交通运输等相关要求,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和坐标。化工园区规划连片面积原则上在3平方公里及以上,可采取“一区多园”等模式建设。

化工园区不得处于主城区主导风向上风向,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化工园区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

第四条  园区规划。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总体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矿产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园区产业定位、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链和重点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化工园区内不得存在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

第五条  园区设施。化工园区应统一规划、建设、管理满足产业发展需要的供水、供电、供热等公用工程和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的相关设施。根据需要建设跨企业输送化学品、蒸汽和污水等公共管廊,并配套建设照明、防碰撞、消防应急等设施。化工园区应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现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防止安全风险积聚。

第六条  园区管理。化工园区应明确管理结构,根据需要设立职责明晰、权责相宜的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应急救援等部门,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的负责人及满足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园区有多个片区的应当有统一的运行管理机构。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建立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规划有关要求的入园项目评估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制、责任关怀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机制等符合产业发展的制度体系。

第七条  园区安全。化工园区应依法开展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并通过专家评审。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

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高空瞭望视频监控、重点道路和路口视频监控、企业危险场所视频监控、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有毒有害气体及可燃气体监测监控等,实时监控所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等的重点区域,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

化工园区应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立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应急救援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装备和应急物资。化工园区应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务的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化工园区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建设率符合相关要求。

第八条  园区环保。化工园区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查。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化工园区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

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园区内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空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达到相关标准。化工园区应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立满足突发环境事件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应急救援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做好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化工园区应建有特征污染物名录库,依法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第九条  园区发展。化工园区应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严格能效约束推动节能降碳的相关要求,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使用高效节能的清洁生产工艺,推动工艺革新、技术升级,推进副产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做好高耗能行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有效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鼓励园区和园区内企业采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如5G通信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提升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建设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加强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全面整合园区信息化资源,运用多种手段建设智慧化工园区,提高感知、监测、预警、处置和评估能力,提升园区综合管控水平。

第三章    园区认定

第十条  化工园区的认定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等部门参与,各部门依据职责,共同推进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化工园区认定材料。

(一)园区认定申请文件。

(二)规划布局。县级及以上政府关于园区设立的批复文件,园区总体规划及批复文件,产业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园区所在的城市、县或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建成区面积、四至边界和坐标矢量数据及用地文件,安全控制线划定情况和相关坐标数据,园区内部布局及标注重大危险源、仓储等设备设施的厂区平面图(有条件的提供三维实景图)等相关说明及佐证材料。

(三)产业经济。园区近三年平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化工产业建成区面积占比及关联度、创新能力等相关说明及佐证材料,包括园区企业(含在建项目)名单、投资额、财务报表及用地文件等。

(四)基础设施。园区公用管道管廊、集中供热、供水、双电源供电及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的相关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相关说明及佐证材料。

(五)管理体系。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制、责任关怀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机制等管理制度相关说明及佐证材料。

(六)安全生产。园区安全应急管理部门设置、封闭化管理、安全风险监测监控系统、应急指挥中心、消防站、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建设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实习实训基地、应急预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储备等相关说明及佐证材料。

(七)环境保护。园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设置,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系统,环保监测监控体系,空气、水、土壤环境质量达标率,特征污染物名录库建设,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等相关说明及佐证材料。

(八)资源利用。园区规上化工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工业用水重复率等相关说明及佐证材料。

(九)两化融合。园区信息化平台建设、智能车间认定、智能工厂认定等相关说明及佐证材料。

(十)根据国家要求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一)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申请认定的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申请材料,按下列程序逐级审核报送。

(一)认定申请。由园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向省辖市政府提交认定申请材料。

(二)市级初审。省辖市政府(含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下同)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报告,并将符合认定标准要求的园区名单及评分表,以正式文件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附相关材料)。

(三)省级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河南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专家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对符合认定标准要求的园区进行复核和现场考核,确定拟认定园区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

(四)认定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经省政府审定后,作为认定化工园区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认定标准。

(一)省级审核总评分70分及以上的园区,认定为化工园区。(评分标准见附件)

(二)省级审核总评分70分以下的园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整改期间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整改完成后,需重新申请省级认定。

有以下情形的,园区认定不予通过:园区设立和总体规划未按规定批复(本办法实施前的总体规划批复视同设立批复),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水资源论证未经审查通过,产业规划未经论证通过,园区被认定为较高以上安全风险等级的。

第四章     园区设立

第十四条  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化工园区,确需新设的,须经省联席会议会商同意后报省政府审定;承接列入国家或省级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应经省联席会议同意,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通过认定。

第十五条  新设立化工园区选址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并远离所在城市主城区,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不在环境敏感区;应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依法开展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并依照规定通过相关部门审查。新设立化工园区规划连片面积应在3平方公里(含)以上,建立职责明晰、权责相宜的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配备满足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

第十六条  化工园区设立材料。

(一)园区设立申请文件。

(二)规划布局。园区总体规划及相关批复文件,产业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审查意见,园区所在的城市、县或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建成区面积、四至边界和坐标矢量数据及用地文件。

(三)管理机构。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包括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设置情况,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人员配备情况等相关说明及佐证材料。

(四)根据国家要求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七条  设立申请及批准程序。

(一)设立申请。由园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向省辖市政府提交设立申请材料。

(二)市级初审。省辖市政府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对设立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报告,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附相关材料)。

(三)省级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初审符合设立标准要求的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现场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报省政府审定。

(四)设立批准。经省政府审定,做出批准设立决定。

第五章    园区扩区

第十八条  化工园区扩区条件。化工园区扩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建成区面积达到规划总面积70%及以上;2.建成区亩均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应达到省级开发区基准值要求;3.扩区区域原则上应与原化工园区相邻或相近,应具备产业联动或公用工程协同条件;4.扩区规模合理、布局集中,扩区区域内原则上无非化工企业(公用以及配套工程类企业除外),不跨越县(市、区)、开发区区域范围。

第十九条  化工园区扩区后应满足第二章建设标准。

第二十条  化工园区扩区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申报与批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省辖市政府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扩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经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核一致同意后,形成审核报告报省政府审定。经省政府审定后,出具同意园区扩区的批复。

(二)建设与认定。园区扩区批复2年内应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园区认定,具体认定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扩区实施期内,可在扩区范围内新建化工项目,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通过认定。2年内未申请认定或认定未通过的,扩区工作终止,不得在扩区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期间已建化工项目不得投产。

本办法实施前,园区扩区规划已经省辖市政府批准的,直接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批复。

第二十一条 认定化工园区进行整合应由省政府批准,园区整合后应重新进行认定(具体程序参照本章第二十条)。

  第六章园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省辖市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做好化工园区的监管,妥善做好未通过认定化工园区的整改或关闭,以及园区内企业的监管及处置工作。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承担主体监管责任,负责统筹管理化工园区各项工作。

有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相关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具体负责化工园区认定、设立、总体规划批复和产业规划审核、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等工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入园项目核准或备案、能耗、煤电气等生产要素协调保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化工园区环境评价、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指导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开展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应急主管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论证、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及安全应急管理等工作(涉及消防工作的有关职责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负责化工园区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等相关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要求,对已列入目录属于淘汰和禁止的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和环保生产条件、不符合本地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应禁止进入园区。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鼓励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和园区外的化工企业搬迁至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

第二十五条 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由所在省辖市政府组织对园区现状条件进行重新评估,评估结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的,提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备案;评估结果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到期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3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地质条件,产业规划,园区内企业安全防护距离,园区周边情况或安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二十六条 根据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化工园区自认定之日起,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至少每5年开展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并对实施5年以上的园区规划开展跟踪环境影响评价。对不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要求,隐患严重且难以整改的企业,要及时淘汰退出园区。

第二十七条  对已认定园区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开展一次自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3年组织一次复核。复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到期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