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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人大常委会 | 合理把握降碳工作节奏和力度
作者:化小北 来源:煤化工信息网 浏览次数:897次 更新时间:2022-11-28

导言

1125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决定。该决定充分考虑国际国内形势和省情实际,合理把握降碳工作的节奏和力度,为江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袁功民介绍,今年以来,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相互叠加,特别是全球疫情持续反复和乌克兰危机带来风险挑战,大宗商品价格飞涨,国际供应链异常脆弱,全球大多数经济体均遇到前所未有的下行压力,一些欧洲国家纷纷取消或改变各自提出的碳中和目标。江苏经济发展同样面临着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力稳市场主体保就业。

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分析认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不能教条化、简单化,要深刻认识到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项复杂的任务,要结合国情和省情实际,合理把握降碳工作的节奏和力度,既要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又要有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担当。

决定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具体工作推进协调,定期调度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督促将各项目标任务落细落实,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事关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数据和重大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关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数据和重大信息。

把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成效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将相关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增加考核权重。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未完成碳达峰目标任务的部门和地区要加强问责,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全文如下:

202211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和省委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总体要求

1.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论述,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确保全省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

2.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坚持全省一盘棋,强化总体设计和统筹协调;立足我省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保障经济平稳运行、民生需求、能源安全;以低碳转型发展为关键,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支撑,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

3.切实加强党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党的领导贯穿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和全过程,加强统筹协调,压实各方责任,将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作为履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现代化新篇章的重要任务。

二、构建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机制

4.构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机制,统筹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碳达峰碳中和各项工作。

省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并组织落实全省碳达峰实施方案,实施促进碳中和的政策措施,确保全省碳达峰碳中和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碳达峰碳中和任务,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目标实现。

5.构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协调推进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具体工作推进协调,定期调度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督促将各项目标任务落细落实,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事关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数据和重大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关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数据和重大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具体工作,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纳入相关规划,保证本行业、本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目标实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科技、财政、水务、市场监管、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

三、加快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6.加快能源领域低碳转型。

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有序淘汰煤电落后产能,大力推动煤电节能降耗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合理控制油品消费总量,保持天然气消费适度增长。

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大力支持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非化石能源发展,逐步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不断优化调整能源消费结构。构建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推动完善绿电交易机制,建立“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的电力市场体系。强化能源安全保障,科学做好化石能源对能源需求的兜底保障,强化民生用能保障,在新能源安全可靠替代的基础上实现传统能源逐步退出。

7.加快推动产业绿色发展。

大力培育绿色低碳产业,积极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坚持把数字经济作为转型发展的关键增量,加快推进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加快推动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大力推动绿色低碳制造体系建设,以生产制造绿色化为重点,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化理念,积极推行工业产品绿色设计,鼓励建设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

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对“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建立完善能耗预警机制,进一步强化对相关行业的常态化管控,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深入推动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落实国家对相关行业的产能控制政策。运用以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为主的综合标准体系,依法依规推动重点行业领域落后产能退出。持续推进传统产业布局优化和绿色转型,加强相关低碳工艺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全力拓展重点行业节能减排深度和空间。

8.切实提升节能增效水平。

积极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实施节能降碳工程,推广先进适用的绿色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园区开发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设工业绿色微电网,推进多能高效互补利用,促进就近消纳可再生能源。推进重点用能设备节能增效,加快淘汰低效设备,深入挖掘各领域节能潜力,持续提升各行业能效水平,提高重点领域能源利用效率。

全面提升节能管理水平,强化能耗和碳排放控制,落实能耗强度刚性约束。加强节能审查、能效管理,加强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和“两高”项目节能监察,探索用能预算管理创新。

加快推进产业园区循环化发展,构建循环型产业体系,全面提升园区能源和资源产出率。推动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建成一批国家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和省级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示范区,积极打造零碳产业园。加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管理,加快实现再生资源规范化、规模化、清洁化利用。

9.全面提升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质量。

加快推动城乡建设低碳化转型,优化城市结构和布局,推进城市更新行动,实施城市生态保护和修复,构建生态均衡的城市绿地系统。强化乡村建设密度和强度管控,推进绿色农房建设,优化农村生活用能结构,打造绿色低碳乡村。

持续推进绿色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倡导和推动绿色低碳建造,大力发展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探索设计和建造零碳建筑。推动超能耗限额的既有公共建筑开展绿色化改造。推广低碳建造方式和绿色建材,推动建筑材料循环利用。

不断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推进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一体化应用,鼓励既有建筑加装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因地制宜推行热泵、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等供暖,积极探索“光储直柔”技术建筑应用。

10.持续推动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

加快构建绿色便捷高效的多式联运体系,提升铁路、水路在大宗货物运输和中长距离运输中的比重,加快发展江海河联运,提升内河集装箱运输能力。加快推进低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降低交通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能耗和碳排放。加快交通运输工具低碳转型,积极推广新能源、清洁能源汽车,持续推进公共交通领域电动化,加快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船舶发展,推动铁路装备升级和电气化改造。

不断完善绿色出行体系,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构建便捷共享的客运服务系统。提升交通需求管理,建设城市智慧交通网。发展慢行交通和共享交通,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11.巩固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加快形成以碳达峰碳中和为导向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稳定和提升森林、湿地、海洋、土壤等固碳作用。

大力推进绿美江苏建设,加快江海河湖水系生态廊道建设、造林复绿工作,着力提高单位面积林木蓄积量和碳储量。强化湿地保护与修复,切实增强湿地储碳能力。在保障粮食安全的基础上,推进农业农村减排固碳技术研发与应用,强化农业生态碳汇。积极保护和修复滨海湿地、海藻等蓝碳系统,推进海洋牧场建设,着力提升海洋生态和渔业系统碳汇功能。

12.积极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统筹碳达峰碳中和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科学把握污染防治和气候治理的整体性。进一步优化环境治理,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和固体废物处置协同控制,提高环境治理综合效能。增强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对能源和产业布局的引导作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高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保护生物多样性。

四、强化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支撑保障

13.切实加强绿色低碳科技创新。

充分利用各地创新资源禀赋,加强绿色低碳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围绕可再生能源、零碳工业流程再造、碳捕集利用及封存、生态系统增汇等重点领域,超前部署实施一批前沿基础研究项目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开展“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碳中和强化技术等方面研究,加快形成研究成果,为碳汇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加快推进绿色低碳重大科技平台建设,围绕清洁低碳能源、生物固碳、零碳工业、绿色制造等领域,布局(重组)建设一批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

健全绿色低碳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探索部省联动共同实施重点科技项目。完善绿色低碳创新企业培育机制,大力培育绿色低碳领域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建设绿色产业专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加强绿色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应用和示范,推进绿色低碳技术交易综合性服务平台建设。

推进碳达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碳达峰碳中和人才培养体系,加强专业技术技能提升培训。依托人才工程、重大科技项目等,培养支持一批绿色低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人才。

14.不断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加大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设立省碳达峰碳中和专项资金和投资基金,发挥政府专项债券政策对碳达峰碳中和的支持作用,构建与碳达峰碳中和相适应的投融资体系。推行政府绿色采购机制,引导绿色产品和绿色产业发展,促进绿色消费。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工具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加快推动形成低碳发展的价格机制,抓紧研究制定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低碳绿色转型、生态环境保护的税收、用地、岸线等方面政策措施。

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将碳汇纳入生态保护补偿范围。

15.建立完善市场化机制。

探索碳汇权益交易试点,支持企业参与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加强数据质量监督、配额分配和清缴履约管理。

建立健全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推动能源要素向优质项目、企业、产业流动和集聚。

16.加快完善碳排放和碳汇统计核算体系。

加强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建设,建立准确、高效、完善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

建立全省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组织全省生态系统储碳能力本底调查并开展碳汇计量监测工作。

建立集数据采集、监测、核算、管理为一体的碳达峰碳中和监管信息系统,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实时更新。

17.深入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宣传教育。

加强对公众的生态文明科普教育,把绿色低碳发展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碳达峰碳中和基础知识,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崇尚低碳生活、支持绿色发展、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的良好氛围。

开展低碳社会全民创建行动,大力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坚决遏制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把绿色理念转化为全民自觉行动。

引导企业牢固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增强绿色发展主体责任意识,自觉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

组织领导干部专题培训,切实提升各级领导干部组织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18.加快形成科学高效的考核评价体系。

把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成效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将相关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增加考核权重。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未完成碳达峰目标任务的部门和地区要加强问责,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整合各类执法资源,强化执法力量建设,建立健全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联合执法、综合执法机制,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五、发挥地方人大在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19.加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询问、质询等监督方式,加强对本地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监督,适时对本决定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监督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20.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

组织各级人大代表通过多种方式参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涉及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