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印发《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对“两高”项目管控政策进行调整优化。
《通知》优化调整了“两高”项目范围,将沥青防水材料和醋酸调出“两高”项目范围。原因是沥青防水材料和醋酸两个行业不在国家确定的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范围,“两高”核查结果显示,这两个行业总体能耗较低,调出“两高”项目范围不会对能耗总量和强度产生明显影响。
此外,还将铸造用生铁从钢铁行业中调出单列。
《通知》优化调整了“两高”项目替代比例。主要考虑是,适当调低减量替代比例,有利于推动“两高”行业产能整合、上大压小、上整压散,促进“两高”行业提档升级、绿色转型、高质量发展。
新上“两高”项目,能耗方面,替代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1:1;煤耗方面,耗煤项目替代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1:1.1。碳排放替代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1:1.1。污染物排放替代比例仍按国家和省原有规定执行。
产能方面,氯碱(烧碱)、化肥(合成氨、尿素)、轮胎、电解铝等行业替代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1;其他行业产能替代比例仍按国家和省原有规定执行。调整前氯碱(烧碱)替代比例为不低于1:1.25,化肥(合成氨、尿素)为不低于1:1.05,轮胎中的子午胎为不低于1:1.05、其他为不低于1:1.2,电解铝为不低于1:1.5。主要考虑是:国家对这些行业要求总量控制,没有规定具体替代比例,因此实行等量替代保证不新增产能即可。
为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推动“两高”行业改造升级,《通知》优化调整了“两高”项目窗口指导制度,对不增加产能、能耗、煤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市级指导、省级报备制度,不再实行省级窗口指导制度。
《通知》同时规定,沿黄重点区域一律不得在国家和山东省规定的合规工业园区之外新建“两高”项目,对存量“两高”项目进行环保节能改造、安全设施改造、产品工艺优化与质量提升且不增加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整合自有或其他沿黄重点区域“两高”产能在项目原厂址内实施的产能整合项目,须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充分论证项目实施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影响,并履行省级窗口指导或提级审批程序。
《通知》合理确定了“两高”行业能效改造提升标准,将国家明确的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的平均值作为山东省“两高”行业能效改造提升基准线。对产品种类多、难以用统一标准测定能效技术水平的轮胎和铸造行业,按照2021年行业能效经济水平(千克标准煤/万元产值)划定基准线。基准线以下的企业全部提升到基准线以上,基准线以上标杆水平以下的企业力争全部提升到标杆水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