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制120万吨/年乙二醇一期40万吨/年乙二醇启动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报来《关于审查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制120万吨/年乙二醇一期40万吨/年乙二醇启动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榆政发改字〔2020〕56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17〕331号)有关规定,经审查研究,具体意见如下:
一、项目由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建设地点位于榆林市榆神工业区清水化学工业园。项目建设40万吨/年乙二醇,主要包括空分装置、气化装置、净化装置、硫回收装置、H2/CO分离装置、草酸二甲酯装置、乙二醇装置等,配套建设辅助设施及附属设施等。项目总投资58.87亿元,项目代码2018-610835-26-03-013103。
经审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耗量当量值946381吨标准煤、等价值1005395吨标准煤,其中年耗原料煤67.3万吨、电力32055.4万千瓦时、蒸汽(9.8兆帕)960480吨、蒸汽(2.5兆帕)1546560吨、蒸汽(1.1兆帕)1908000吨、热水(70℃凝结水)82800吨,输出蒸汽(0.5MPa)475200吨、热水(90℃除盐水)1281600吨、热力(凝结水热量)224759610兆焦。项目乙二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584.09千克标准煤/吨。项目“十四五”期间投产,占用榆林市“十四五”能源消费增量指标。
二、建设单位要积极采取各项节能措施,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节能工作:
(一)项目10kV配电干式环氧树脂带非晶合金铁心变压器系列能效等级未达到节能评价值要求,应予以更换。项目应采购能效等级达到相关能效标准中节能评价值要求的设备。进一步优化全厂蒸汽利用流程,减少乏汽冷凝热损失。
(二)项目单位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三级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分析评价能源利用效率。
三、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本批复要求和批准后的节能报告书中所列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方案、节能措施、能源利用状况及能效水平、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等内容进行实施并开展节能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同步接入省级平台。
四、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节能审查意见自动作废。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申请。
五、项目单位应在节能审查意见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节能报告分送市县节能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节能主管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