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联合15部门印发《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提出“到2025年,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取得积极成效,全国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全国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7.5%,VOCs、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
《行动方案》明确规划VOCs污染治理达标行动,提出要求对简易低效 VOCs 治理设施开展清理整治,明确要求相关部门要力争2022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确需一定整改周期的,最迟在相关设备下次停车(工)大修期间完成整治。
低效治理设施极大影响
VOCs污染防治效果
低效治理设施的普遍使用极大影响了VOCs污染防治效果,而不规范的运行和维护也会使VOCs治理设施成为“花瓶”。此前,据生态环境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当前VOCs治理领域充斥着大量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简易低效设施,减排效果约等于零。部分地区使用率甚至达80%以上。此外,高效治理装备形同虚设。部分企业由于设计不规范、系统不匹配、密闭不到位、收集不彻底等原因,即便使用高效治理技术,治污效果也大打折扣。
坚决全面开展简易低效 VOCs 治理设施清理整治工作迫在眉睫。《行动方案》提出“各地全面梳理 VOCs 治理设施台账,分析治理技术、处理能力与 VOCs 废气排放特征、组分等匹配性,对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 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技术且无法稳定达标的,加快推进升级改造,严把工程质量,确保达标排放。”
相关法条
各地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加大力度,全面清理整治,单一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简易低效治理设施且无法稳定达标的,应加快推进升级改造,确保达标排放。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关法条和处罚依据如下:
违反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