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内蒙古能源局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氨醇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件指出:风光制氨醇项目是满足风光制氢合成氨(合成甲醇)新增负荷用电需求,配置相应新能源规模的市场化消纳新能源项目,提高终端用能的绿色电力比重。
同时对氢气的来源进行规定,即:制氨醇需要的原料氢全部来自新能源制氢。制氨醇项目管理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除此之外,文件还对风光制氨醇的电量配置提出要求。
在技术上:
要求风光制氢氨醇一体化项目,包括配置不超过制氢氨醇项目所需年用电量1.2倍的新能源规模,并配置新能源规模15%(4小时)的储能装置。
在建设和运行管理上:
新能源项目需与新增负荷项目运行周期匹配,不得早于新增负荷、储能设施投产。
项目接入电网需满足化工类企业供电规定,并接受电网统一调度。
风光制氢氨醇一体化项目、风光制氨醇一体化项目,可向电网送电,年上网电量不超过年总发电量的20%。自发自用电量暂不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待国家相应政策出台后,按国家政策执行。
新增负荷灵活调节能力需纳入电网企业需求侧响应库,参与电网调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