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晚间,同德化工公告,当天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信披违规,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合计被罚款190万元。
驳回广东宏大2亿元诉讼申请,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事件起因:2023年8月30日,同德化工与广东宏大签署了《关于转让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框架协议》,约定同德化工拟将持有的同蒙化工 100% 股权全部转让给广东宏大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转让价格为2亿元,同时广东宏大需向同德化工支付1.2亿元履约保证金,同德化工则需将同蒙化工100% 股权质押给广东宏大。
纠纷产生:然而,2023年8月31日,同德化工决定终止该股权转让交易,并于 2023年9月4日-9月9日向广东宏大发送《协议终止通知函》,退回履约保证金等,但广东宏大不同意终止协议,由此引发了双方的民事诉讼。
转让子公司股权:几个月后,同德化工以更高的价格将同蒙化工卖给了其他买家。2023年12月11日,同德化工发布公告称,拟将全资子公司“广灵同德”100%股权(包括拥有的炸药产品生产许可产能2.4万吨)及同蒙化工100%股权(包括拥有的炸药产品生产许可产能1.4万吨)转让给内蒙古生力民爆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价款合计为6.53亿元。
驳回对方2亿元诉讼申请:2024年11月14日晚间,同德化工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大”)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同德化工免于将子公司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蒙化工”)100%股权转让变更至广东宏大名下。
此次案件的涉案金额为2.04亿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为106万元,均由上诉方广东宏大负担。
信息披露违规问题:同德化工此次转让同蒙化工100%股权预计产生利润1.77 亿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96.15%,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但同德化工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框架协议》有关信息,直至2024年1月30日发布《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公告》时,才予以提及,这一行为构成了信息披露违规。
监管处罚:2024年11月20日,同德化工收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拟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同时,公司董事长张烘、总经理邬庆文、董事会秘书张宁作为直接责任人,也分别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万元、30万元和20 万元罚款。
为何卖掉子公司?或许跟同德化工的发展战略有关
转型升级至新材料领域:早在2021年6月30日,同德化工的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就与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PBAT 新材料产业链一体化项目总承包合同》,标志着其正式进入新能源、新材料领域的转型建设阶段 。该项目位于忻州市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煤化工产业园,建设规模为6万吨/年PBAT和24万吨/年BDO,是国家“十四五”时期支持发展的战略新兴产业。
同时,由于地理因素,BDO所用原材料主要分布在西北地区,同德化工在此类项目的原料采购、成本控制方面具有很强优势,可以极大提高公司在此类产品上的市场竞争力。
忻州日报获悉,同德化工项目负责许新田表示:“截至目前,项目整体进度完成96.7%,计划明年4月份投产。整个项目工艺路线以电石、甲醇为主要原料,简单来讲就是从一铲煤、一块石头到两匹布——一匹塑料布、一匹氨纶布,在使用废弃后可被微生物完全分解,最终全部转化为二氧化碳和水。”
拓展绿色矿山综合服务:此外,同德化工积极响应国家大力发展智慧能源及绿色交通运输业务的号召,充分利用民爆矿服基础业务向绿色矿山综合服务拓展,立足于新能源和低碳经济领域的储能、补能、充电、换电等服务。
2024年8月29日,同德化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并开展绿色矿服-新能源重卡充换电业务的议案》,拟以控股子公司江苏同德利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投资主体,与山西三号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在太原市设立控股子公司山西同德利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绿色矿服-新能源重卡充换电业务的投资管理平台,并首期在长治、芮城两个城市开展业务,以此开始向绿色矿山综合服务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