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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涉变性燃料乙醇项目核准等
作者:化小北 来源:煤化工信息网 浏览次数:1353次 更新时间:2020-09-23
     日前,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2020年版)的通知。

      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措施(2020年版)共14项,其中包括企业投资变性燃料乙醇项目核准,后续监管具体措施:

      1.加强规划统筹。出台生物燃料乙醇产业政策及规划等文件,明确燃料乙醇产业发展的目标和布局安排原则;根据地方向国家能源局报送的项目方案,从符合总量控制、产业政策、重点布局要求等方面加强监管。

      2.强化政策指导。《全国生物燃料乙醇产业总体布局方案》(发改能源〔2018〕1271号)对地方政府的燃料乙醇项目核准行为作出了规范,对后续监管具体措施提出了细化要求,加强对地方政府项目核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对地方核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详细内容:

      国家能源局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2020年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和《国家能源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能源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能发监管〔2019〕83号),促进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能源领域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加强后续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促进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坚持放管结合、并重,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或省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依法对承接的能源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核准。

      (二)公平公正。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坚决破除妨碍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障碍,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确保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三)公开透明。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政府监管规则、标准、过程、结果等依法公开,让监管执法在阳光下运行,给市场主体以稳定预期。

      (四)协同监管。建立国家能源局与派出机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或省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之间上下联动、横向协同、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积极探索规划、政策、规则、监管“四位一体”的能源管理新机制,切实提高监管效率。

      三、明确监管任务

      (一)加快制定完善能源规划和政策。对已明确的取消下放审批事项,国家能源局要根据国家能源战略和国家综合能源规划,抓紧制定完善有关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和技术政策。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或省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核准属于下放事项的能源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确定的总量规模,以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二)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国家能源局要围绕服务能源企业发展,分领域制订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以科学合理的规则标准提升监管有效性,降低执法成本。加快建立完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及时修订调整已有标准,加快新产业新业态标准的研究制定,严格依照标准开展监管。

      (三)加强对取消审批事项的分类监管。对于取消的能源审批事项要加强分类指导,落实《国家能源局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措施(2020年版)》(附件2)明确的各项监管措施;改为备案制的,国家能源局要提出总体要求,明确备案范围、办理依据、申报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和流程图等。对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强化对下放审批事项的重点监管。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要落实《国家能源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措施(2020年版)》(附件1)确定的各项监管措施,加大对下放审批事项涉及的规划、计划、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派出机构针对辖区内存在的典型问题,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监管,确保市场运行公平。

      四、完善监管措施

      (一)依托在线系统加强非现场监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或省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办理取消下放审批项目的核准或备案,都要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或省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定期汇总项目进展情况信息,并与国家能源局在线办事系统和派出机构信息系统相衔接。国家能源局相关职能司要依托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在线办事系统,及时汇集项目核准和建设的相关信息。

      (二)因地制宜抓好有关专项监管。国家能源局牵头负责对规划、政策、标准、项目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特定地区、特定政策执行中的突出问题,组织派出机构或地方有关部门开展行业专项监管。

      (三)创新监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各地探索实践和能源监管工作实际,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国家能源局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或省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要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风险的跟踪预警。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

      (四)发布监管报告提升监管效力。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要将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有关信息纳入日常信息报送系统,定期发布监管报告,及时准确地反映能源规划、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依法提出意见建议,并通过国家能源局门户网站等形式公开。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协调。国

家能源局相关职能司、各派出机构、相关直属事业单位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或省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各项要求上来,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确保各项监管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部门联动、政策联动和业务联动,协同发力,充分发挥整体工作效能。

      (二)抓好责任落实。各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细化实化监管措施,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快建设高素质、职业化、专业化的监管执法队伍,扎实做好技能提升工作,大力培育“一专多能”的监管执法人员。继续推进装备标准化建设,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水平。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